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因法院審判人員工作失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因法院審判人員工作失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在1991.09.16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因法院審判人員工作失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1年09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9月16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庭:
你庭《關於因法院審判人員工作失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審判人員在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當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害的,其所在法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酌情予以賠償,並可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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