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甘行終字第98號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甘行終字第98號請示的答覆》在2004.07.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甘行終字第98號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4.07.15
  • 實施時間:2004.07.15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甘行終字第98號《關於胡起立不服甘肅省公安廳少年收容教養決定抗訴一案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關於“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的規定,適用於因不滿十四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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