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鄭州亞細亞五彩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破產一案中董桂琴等50家商戶能否行使取回權問題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鄭州亞細亞五彩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破產一案中董桂琴等50家商戶能否行使取回權問題請示的答覆》在2003.06.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鄭州亞細亞五彩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破產一案中董桂琴等50家商戶能否行使取回權問題請示的答覆
  • 頒布時間:2003年06月09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6月0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豫法民二函字第02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不支持董桂琴等50家商戶行使取回權的第二種意見。董桂琴等50家商戶與亞細亞五彩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彩購物廣場)形成了委託收取銷售貨款的關係,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五彩購物廣場對所收取的貨款開立專門賬戶加以管理,即五彩購物廣場代收的貨款沒有特定化。由於貨幣作為動產的特殊屬性,董桂琴等50家商戶對沒有特定化的貨款不具有所有權關係,在企業破產還債程式中不能行使取回權,可以以普通債權人的身份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望你院並鄭州中院做好當事人的工作。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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