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2003]魯法民二字第17號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2003]魯法民二字第17號請示的答覆》在2003.09.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2003]魯法民二字第17號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9.08
  • 實施時間:2003.09.08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魯法民二字第17號請示收悉。關於企業改制行為發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實施前,《規定》實施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是否適用《規定》處理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規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因本《規定》原則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對因2003年2月1日前當事人實施的企業改制行為而引發的民事糾紛,不論在《規定》實施前或者實施後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企業改制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關企業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釋。
但對《規定》實施後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如果適用《規定》實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關企業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精神相牴觸的,可以參照本《規定》的精神處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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