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終字第69號民事判決適用利率問題請示的答覆》在2003.07.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終字第69號民事判決適用利率問題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7.29
- 實施時間:2003.07.29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90號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終字第69號民事判決適用利率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本案涉及存款應認定為單位定期存款性質。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有關單位存款的規定,人民幣單位定期存款最長期限為1年。申請人提出按5年期計算定期利息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契約依據,不應予以支持。本案宜按照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至付清之日。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