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在審理計量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應否對食品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計量認證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在審理計量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應否對食品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計量認證問題的答覆》在2003.04.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在審理計量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應否對食品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計量認證問題的答覆
  • 頒布時間:2003年04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4月2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86號《關於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開展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是否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需要進行計量認證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參照1996年10月7日衛生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共同作出的《關於成立“國家計量認證衛生評審組”的通知》(衛科教發[1996]第35號)的有關規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一般不進行機構計量認證,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計量器具檢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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