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在審理計量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應否對食品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計量認證問題的答覆》在2003.04.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在審理計量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應否對食品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計量認證問題的答覆
- 頒布時間:2003年04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4月2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在審理計量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應否對食品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計量認證問題的答覆》在2003.04.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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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進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內容不具體、不明確的,如關於無權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認時的法律後果,民法通則和契約法均規定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對民事責任的性質和方式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對此有明確且詳細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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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發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入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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