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受理勞教人員申訴分工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受理勞教人員申訴分工問題的通知》在1993.05.1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受理勞教人員申訴分工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3年05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5月1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對檢察機關受理勞教人員申訴的分工問題通知如下:
一、勞教人員及其家屬對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由人民檢察院的控申檢察部門統一接受後,移送監所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二、勞教人員及其家屬對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後,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仍不服,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根據高檢發民字〔1991〕2號《關於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訴分工問題的通知》精神,由人民檢察院控申檢察部門統一接受後,移送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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