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訴分工問題的通知

《關於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訴分工問題的通知》在1991.08.3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訴分工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1年08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8月3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現對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訴的分工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訴,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經濟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
二、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訴,以及有關民事、行政訴訟的法律諮詢,由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統一受理。
三、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訴,應按分級負責的原則,將其分別移送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四、人民檢察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審判人員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違法審判行為的檢舉或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可能有錯誤的告訴,以及涉及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明顯侵害而投訴無門的告訴,也適用上述通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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