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司法警察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司法警察工作的通知》在1994.03.1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司法警察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4.03.10
  • 實施時間:1994.03.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實行警銜制以來,各級人民檢察院以評授警銜和吸收錄用以工代警人員為契機,從組織上、思想上、作風上對法警隊伍進行教育和整頓,調動了廣大幹警的積極性,促進了司法警察隊伍的建設,使這支隊伍在嚴格執法,狠抓辦案,開展各項檢察業務中,較好地發揮了職能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必須看到,當前司法警察隊伍建設仍然比較薄弱:大多數檢察院還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一些領導對法警工作重視不夠;管理教育不嚴;業務訓練大都沒有開展起來,法警的業務素質偏低。這種狀況,同司法警察的性質和所擔負的任務很不適應。為了進一步加強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特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對司法警察工作的領導
人民警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我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組成人員。法警隊伍是檢察隊伍的組成部分,加強這支隊伍的建設是加強檢察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各級領導要進一步提高對加強法警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把法警隊伍建設列入領導的議事日程,定期研究,經常檢查,採取有力措施,加強這支隊伍的組織、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提高其政治和業務素質,以適應檢察事業發展的要求。
二、逐步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機構
隨著檢察事業的發展,司法警察隊伍不斷壯大,目前全國已有15000餘人。司法警察的性質、任務和職能,要求必須有專門的機構來進行嚴格的管理。因此,各省級院要主動商地方編委,積極創造條件,按本院內設機構的規格成立法警管理機構。一時有困難的,可成立臨時工作機構,配好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儘快開展工作,把法警隊伍建設全面抓起來。
三、大力加強教育訓練工作
長期以來,由於各種原因,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缺乏系統、嚴格的訓練,素質偏低。為了適應檢察事業不斷發展的新形勢,必須儘快改變這種狀況,大力加強教育訓練工作,全面提高法警隊伍的整體素質。各省級院要結合本地實際,把司法警察培訓納入檢察幹警的培訓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力爭在3年內對現有法警輪訓一遍。今後,各級人民檢察院吸收錄用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察警銜晉級時,都要堅持先培訓後上崗和先培訓後晉級的原則,按照《關於按照吸收錄用幹部程式錄入人民警察的通知》和《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管理辦法》的要求,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執行任務和晉升警銜。通過幾年的努力,把檢察機關的法警隊伍建設成一支政治可靠,訓練有素,精通業務,紀律嚴明,作風過硬的有戰鬥力的隊伍。
四、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認真貫徹依法治警、從嚴治警的方針,從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出發,建立健全法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制度化建設。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人民警察警銜工作管理辦法》和高檢院關於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項通知、規定,加強對警銜、著裝、武器裝備、警械警具和警容風紀的管理,嚴明紀律,依法治警。
以上通知,請各地結合實際,研究提出貫徹意見,並將貫徹落實情況報高檢院政治部。
199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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