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中辦案安全工作的通知》在2002.07.0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中辦案安全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
- 頒布時間:2002.07.01
- 實施時間:2002.07.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年來,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規範化建設進一步發展,特別是《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頒布實施後,各級檢察院法警部門積極發揮職能作用,把參與辦案作為法警工作的中心任務,主動配合業務部門,積極參加嚴打鬥爭、重點整治和查辦大案要案工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為確保辦案安全,更好地發揮司法警察的作用,現就加強司法警察辦案安全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司法警察辦案安全教育,增強安全辦案意識。檢察機關的辦案安全直接關係到檢察職能的發揮,各級檢察院都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近年來,有的檢察院在執法活動中,發生了犯罪嫌疑人自殺、逃跑、行兇等事件,給檢察機關查辦案件工作及其聲譽造成了嚴重影響。這些問題的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辦案中沒有嚴格執行高檢院有關規定造成的,有些是沒有依法使用司法警察、檢察官代行司法警察職責造成的,有些是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中缺乏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造成的。因此,各級司法警察管理部門要把辦案安全工作作為經常性的工作來抓,大力加強宣傳教育,克服鬆懈麻痹思想,切實在思想上築牢安全防線,以有效地預防和杜絕事故的發生。
二、加強對司法警察的管理,保證司法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司法警察工作必須堅持依法治警、從嚴治警原則。司法警察履行職責必須嚴格執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和有關法規。各級檢察院要加強對法警業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法警業務工作中的疏漏和錯誤,對一些管理制度不嚴、管理水平不高的單位和部門,要限期整改。因對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出現犯罪嫌疑人自殺、逃跑、行兇等責任事故的,要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追究直接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建立健全安全防範機制,提高安全辦案能力。依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內部安全防範機制,提高安全防範能力。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要嚴格實行派警令制度,對重點看管對象,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密看守,使人犯的一舉一動都置於嚴密監控之下;在執行拘傳,協助執行強制措施、追逃和長途押解等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要使用足夠的警力和必要的警械具,防止犯罪嫌疑人、罪犯逃跑和施暴襲警事件的發生。目前司法警察人員不足的檢察院,要按照有關規定繼續充實力量,保證執行警務所必需的警力,同時要加強安全設施建設,裝備必要的警用設備。各級檢察院要加強法警履行職責場所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在近期內進行一次以安全辦案為主要內容的檢查,對位置選擇不當,安全條件不具備,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要提出整改意見。
四、嚴格執行重大事件報告制度。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中,發生重大事故的,必須立即上報本院主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對隱瞞、拖延不報的要嚴肅追究。要層層建立安全辦案責任制,做到任務到人、責任到人。
五、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司法警察隊伍。司法警察要履行好各項職責,關鍵在於有一支高素質的司法警察隊伍。各級檢察院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警務技能,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司法警察部門要加強與業務部門的配合與協作,建立工作聯繫制度,及時溝通有關司法警察履行職責的信息,共同維護辦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