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

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英國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新分析法學的代表者H.哈特提出的觀點。主要內容是:人的目的是生存,我們關心的是為繼續生存進行社會安排,而不是為自殺俱樂部進行安排。因此,根據人性以及人類生存世界的事實的明顯判斷即公理,就必須有某些行為規則,它們構成一個社會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因素。這些行為規則就是哈特所說的“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這種自然法的必要性,取決於人的脆弱性,要求平等,有互助、團結、同情的特性及有限的利他主義,有限的資源,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它同國家的現行法律制度是相輔相成的。最低限度內容的自然法論,表現現代西方各法學派互相靠攏的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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