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刊檢查制度

書刊檢查制度,對於被指控有危害公共利益的言辭或文字的圖書、報紙、雜誌等出版物進行壓制或禁止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書刊檢查制度
  • 分類:法律法規
歷史
它的歷史是學術、教育、政治制度、宗教信仰以及藝術的歷史中的一部分。從古至今,書刊檢查是在不同形式之下存在的。中國有焚書坑儒,印度佛教有大乘、小乘之爭,以色列有關於托拉法典解釋的爭執,希臘有對於政治家、哲學家、藝術家的迫害,羅馬有對猶太人、基督教徒的迫害,基督教有教義和教廷的專制與排外,伊斯蘭教則有關於《古蘭經》解釋必須依照既定三原則的限制等。歐洲在中古、文藝復興及宗教改革時期各有其書刊檢查辦法。
以中古論,12世紀比較自由,而13世紀時限制逐漸增多,甚至發生很矛盾的現象。
如1215年創立巴黎大學的法規,一方面允許傳授亞里士多德的邏輯學;另一方面卻禁止傳授他的關於形上學、物理學和自然科學的著作。宗教改革時期,新舊教鬥爭激烈,導致教廷方面發表《禁書目錄》以及10條控制出版的條例(1564),禁止範圍包括異端的書籍及有關道德風尚,甚至魔術迷信的著作出版。隨著出版方法的新發展、宗教教義的新組合、民族國家的興起、新百科全書和新交通方式的出現,近代的書刊檢查制度也有所改變。總的說來,16世紀檢查的重點是異端和顛覆活動。
而1644年英國詩人、政論家J.彌爾頓向國會發表《論出版自由》的演說;1648年英國平等派首領J.李爾本發表《人民公約》,提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張保障出版等自由,為17和18世紀逐漸的言論和出版自由開闢了道路。同時檢查也趨於專門化及分類化,特別加強出版前的檢查。
19世紀的檢查重點則為道德和科學。在法國,自1789年大革命至今,每一政權的變動,都有其對書刊、戲劇限制的特別規定,這些限制1912年被用於電影,現已擴展到廣播和電視。
英國在1832年前特別注意對叛逆作品和言論的檢查,後來有所改善,現在檢查的範圍已逐漸縮小,但法律以外的壓力和間接的政府控制卻繼續發揮著檢查的作用。美國殖民地時期和建國初期也實行書刊檢查,特別是有關宗教問題。
1791年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成立後,取消了出版前的檢查,但政府仍可通過種種方式對書商施加壓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