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鑑定管理辦法

出版物鑑定管理辦法

《出版物鑑定管理辦法》是 為加強出版物鑑定活動管理,規範出版物鑑定工作,保障出版物鑑定質量,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於2020年12月14日印發,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版物鑑定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20年12月14日
  • 發布機關:國家新聞出版署
  • 實施日期:2021年7月1日
  • 發文字號:國新出發〔2020〕22號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國家新聞出版署關於印發《出版物鑑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新出發〔2020〕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
現將《出版物鑑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新聞出版署
2020年12月14日

辦法全文

出版物鑑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版物鑑定活動管理,規範出版物鑑定工作,保障出版物鑑定質量,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版物鑑定,是指出版物鑑定機構運用專業知識或者技術手段,對出版物鑑定樣本是否屬於非法出版物或者違禁出版物進行分析審鑒,並提出鑑定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出版物鑑定主要針對以下出版物:
(一)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等;
(二)違禁出版物,是指含有《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內容的出版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出版物鑑定機構,是指承擔出版物鑑定職責的出版主管部門和出版主管部門所屬的承擔出版物鑑定職責的機構。
第五條 出版物鑑定機構接受“掃黃打非”工作機構、文化綜合執法機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具有行政和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和單位的委託,開展出版物鑑定活動。
第六條 出版物鑑定實行鑑定機構負責制。出版物鑑定機構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規範地開展出版物鑑定活動。
第七條 出版物鑑定機構和鑑定相關人員應當對在出版物鑑定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八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全國出版物鑑定活動的監督管理。省級以下出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鑑定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出版物鑑定機構
第九條 出版物鑑定機構應當具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專業的鑑定人員隊伍,能夠獨立開展出版物鑑定活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 出版物鑑定機構應當規範鑑定委託受理、委託手續辦理等工作程式,建立完善鑑定材料審核、接收、保管、使用、退還、存檔等工作制度。
接到涉及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的鑑定委託後,出版物鑑定機構應當在受理委託24小時內向同級出版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出版物鑑定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熟悉國家有關新聞出版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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