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著作權管理辦法,豫政〔1996〕26號,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河南省著作權管理辦法》已經被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著作權管理辦法
- 批號:豫政〔1996〕26號
- 時間: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
- 部門:省政府
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著作權行政管理,第三章 著作權行政執法,第四章 行政處罰,第五章 附則,
簡介
河南省著作權管理辦法
(豫政〔1996〕26號,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河南省著作權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加強著作權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非法人單位和外國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國家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著作權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保障和促進著作權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省著作權局是省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著作權法律、法規,制定本省與著作權行政管理有關的具體辦法;
(二)依照法定職權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
(三)批准設立本省著作權集體管理和著作權代理機構,並監督、指導其工作;
(四)負責本省著作權登記和著作權契約管理工作;
(五)管理本省涉外著作權工作和合作出版業務;
(六)指導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
(七)承擔省政府、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著作權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或負責著作權管理的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著作權管理的職責分工,主管本轄區的著作權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文化、廣播電視、工商行政、海關、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著作權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著作權意識,依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充分尊重他人的著作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都有批評、制止、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著作權行政管理
第七條 本省製作、經營與著作權有關的作品,均應依法接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著作權法律知識的宣傳、培訓,幫助製作、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提高著作權業務素質。
第八條 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自願申請登記其作品的,應在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委託市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作品登記的具體要求,按照作品自願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本省計算機軟體作品,應按規定在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在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著作權人提請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鑑定作品的,必須提供原始作品副本並交納鑑定費。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委託有關單位鑑定作品的,受委託單位應為鑑定結果負責。
作品鑑定費收費標準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條 法律規定由國家享有著作權的本省作品,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代為行使其著作權。他人在著作權保護期內使用該作品,需經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並按規定付酬。
第十一條 著作權人需要一次賣斷著作權的,應當到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作品使用者應依法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許可使用契約。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提供國家標準契約範本,監督契約的執行。
契約期滿可以續簽,續簽契約按照新簽契約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本省圖書出版單位出版外國圖書(包括翻譯、重印出版)或配書音像製品,應依法與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契約,並將契約報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本省音像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國外、境外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應將出版契約報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將契約副本報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報送登記契約的具體要求,按國家和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使用他人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契約規定付酬標準的,按契約執行:契約未約定標準的,按國家規定的付酬標準執行。以法定許可形式使用作品的,按國家規定付酬。
第十五條 作品使用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時,遇到著作權人或其地址不明的,可以將報酬寄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或中國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中心,由其轉遞著作權人。
作品使用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時間除雙方約定外,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報社付酬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該6個月(3個月)是指作品被使用(或被發表)之日至報酬寄(發)出之日。
第十六條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作品使用者不得無故拖延支付報酬或以物品抵充報酬。
第十七條 本省單位或個人組織有國外、境外人員或團體參加的與著作權有關的貿易、交流、招商、拍賣等活動,應事先向其所在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經營單位或個人批量經銷與著作權有關的作品,應當了解著作權有關情況,或者鑑別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也可以請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幫助鑑定。經營單位或個人不得經營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作品。
第三章 著作權行政執法
第十九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轄區執行著作權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查處侵犯著作權的違法活動。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應當遵守法定程式。
第二十條 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侵犯著作權案件,以及認為應當由省查處的侵犯著作權案件;市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權查處本轄區侵犯著作權案件。
由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申請處理的著作權案件,由侵權行為發生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本省同一案件有多個侵權行為發生地的,由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查處。
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有2人以上,並向被檢查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二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提請解決的著作權糾紛應依法及時處理。對需要立案查處的,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案件進行審查後決定立案的,將立案決定通知當事人。
(二)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應當調查取證。調查案件應當詢問當事人、證人,依法收集證據。
(三)對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四)處理決定作出後,7日內應當將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調查處理案件時,可以聘請專業人員對專業性問題進行鑑定;也可以依法商請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需要對證據進行保全、公證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在契約中訂有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定,需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案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侵權案件時,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迴避;沒有迴避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四章 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著作權法律、法規的侵權行為,可以給予警告、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侵權複製品及製作設備和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單位或並處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行為的,處以1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二)對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行為的。處以1萬元至10萬元或總定價2至5倍的罰款。
(三)對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七)項行為的,處以1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要求當事人簽訂契約或進行契約登記。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和支付報酬。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明知作品侵犯著作權而經銷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三十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可以責令侵害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 對侵犯著作權情節嚴重的單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可以依法要求有關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
對構成犯罪的侵犯著作權案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罰款、沒收財物,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拒絕、妨礙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著作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