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著作權管理辦法

第181號 《安徽省著作權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3月17日省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著作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5年4月1日
  • 頒布人:省長王金山
  • 會議:省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省長王金山
二○○五年四月一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著作權行政管理,保護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的著作權行政管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著作權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著作權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或負責著作權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新聞出版、文化、教育、科技、廣播電視、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侵犯著作權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舉報。舉報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六條 著作權人可以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作品登記。申請辦理作品登記應當提供作品原件或出版作品的複製件以及公民的身份證明或法人、其他組織的批准設立、登記註冊證明。
計算機軟體的登記依照《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執行。
第七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作品登記申請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核查。對超過著作權法定保護期的作品或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予登記;對準予登記的作品,發給申請人作品登記證。
作品登記證可以作為著作權人主張權利的證明。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登記的作品名稱及著作權人予以公告,並向公眾提供作品登記資料查詢服務。
第八條 已登記的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作品登記,收回作品登記證,並予公告:
(一)作品登記資料與司法判決、仲裁裁決或事實情況不相符的;
(二)已登記的作品超過著作權法定保護期的;
(三)申請人申請撤銷原作品登記的。
第九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涉及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第十條 除經著作權人許可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公開表演音樂作品以及賓館、飯店、商場、娛樂場所等經營活動場所在經營活動中播放背景音樂,使用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管理的作品的,應當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辦理相關許可手續,並按規定支付報酬。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由省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
(一)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死亡後,其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
(二)享有著作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後,無法人或其他組織承受其權利義務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省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代為行使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應當在行使該權利前60日發布公告;公告無異議後,方可行使。所獲得的作品使用報酬應當及時繳入國庫。
第十二條 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契約、轉讓契約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或複製單位應當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出版物樣品,辦理備案手續:
(一)出版圖書使用境外作品;
(二)出版、製作或複製涉外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體;
(三)複製境外音像製品;
(四)出版引進版電子遊戲出版物或引進版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物;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以法定許可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兩個月內按規定的方式和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轉讓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訂立書面契約。
著作權人以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作為債權擔保的,應與質權人簽訂著作權質押契約,並按規定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契約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舉辦有關著作權的拍賣活動,舉辦者應當告知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並接受監督。
有關著作權的拍賣活動,可能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調查甄別。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拍賣活動,應當及時制止。
第十六條 經營涉及著作權的製品,經營者應當保存經營製品合法來源的證明。
銷售侵犯著作權的製品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需要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作品進行鑑定的,當事人應當提供作品原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專門機構或聘請專業人員進行鑑定。
申請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鑑定作品,應當按有關規定繳納鑑定費。
第十八條 發生著作權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著作權契約中有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仲裁協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著作權契約中沒有仲裁條款或事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對侵犯著作權同時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案查處。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涉及兩個以上設區的市或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市以下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著作權侵權案件。
第二十一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或管轄不明時,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侵犯著作權同時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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