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版物封面、插圖和出版物廣告管理的暫行規定》在1988.07.05由新聞出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出版物封面、插圖和出版物廣告管理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 頒布時間:1988.07.05
- 實施時間:1988.07.05
近來,一些出版物(包括書籍、報刊、抄本、錄像帶、錄音帶、圖片),特別是文藝類出版物的封面、插圖及內容介紹、廣告宣傳品中,出現帶有色情、淫蕩、恐怖兇殺形象的畫面,有的還配以刺激性和挑逗性的文字,影響很壞,引起廣大民眾的不滿。為保護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使出版發行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經國務院批准,特對出版物封面、插圖及出版物廣告暫作如下規定:
一、出版物封面、插圖和出版物廣告中,嚴禁用色情、兇殺的文字和圖畫招徠讀者。
二、出版單位要對自己所出版的出版物的封面、插圖、提要和廣告宣傳品負責,嚴格把關。各地新聞出版行政機關要加強檢查監督。
三、出版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出版管理規定,嚴禁轉讓、出賣或變相出賣書刊號;不得用書號出版期刊或變相出版期刊;不得以刊代書或變相出書;也不得用要目代替刊名或擴大要目;不得放棄書刊的編審權,而將書刊承包或部分承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任其決定書刊的內容、封面、提要和廣告宣傳品等。
四、渲染淫穢、色情、兇殺的出版物的封面、插圖、廣告、宣傳品,凡經出版單位審核同意的,應追究出版者的責任;對未經出版單位審核同意而私自印製的,要追究製作者、張貼者的責任。
五、違反本規定者,按新聞出版署1988年7月5日《關於重申嚴禁淫穢出版物的規定》的有關條文分別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