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背景
該標準由創維、海信、TCL、長虹、康佳、海爾、樂視、三星、索尼、LG、夏普等國內外主流彩電品牌廠商,以及智慧型電視運營服務平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市場研究機構共同制定。制定過程廣泛聽取了相關經營者代表、消費者代表及行業專家的意見,經研究討論、標準公示和專家審查形成了標準文本。
規範解讀
規範中確定了廠商在進行線上及線下銷售時,必須告知消費者該智慧型電視存在開機廣告服務的內容,禁止任何形式的隱瞞或故意迴避問題。
此外,智慧型電視產品應在說明書、包裝及作業系統中明確告知用戶產品中含有開機廣告服務的提示信息。當智慧型電視未聯網時,不應再提供開機廣告;開機廣告的總時長不應超過30秒,廣告播放過程中有關閉能力時應顯示關閉提示信息。
《智慧型電視開機廣告服務規範》於2020年9月13日起正式實施。這一標準的發布實施,對促進智慧型電視內容服務產業的健康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同時也維護了消費者應有的權益。
規範全文
《智慧型電視開機廣告服務規範(徵求意見稿)》
前言
1、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智慧型電視開機廣告服務的相關標準,及與之對應的相關驗證方法。在智慧型電視中提供開機廣告服務的,應遵循本規範。本規範適用於中國電子視像行業協會網路視聽(OTT)分會成員單位,其他廠商等可參考執行。
2、規則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範的引用而成為本規範的條款。以下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檔案,在新的法律頒布實施以後,本文內容可適應新法有關規定的,則繼續沿用,若有衝突的,則使用新法。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013年修正)《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
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廣告語音文字管理暫行辦法》《T/CVIA-26-2014 智慧型電視機總規範》
3、術語和定義、縮略語
3.1、術語和定義 智慧型電視
智慧型電視是指具有作業系統,支持第三方套用資源實現功能擴展,支持多網路接入功能,具備智慧型人機互動、與其他智慧型設備進行互動的電視機及向電視機輸出內容的
智慧型終端設備(如:OTT機頂盒、IPTV機頂盒等)。
智慧型電視作業系統
智慧型電視作業系統是
智慧型電視機的關鍵組成部分,是管理智慧型電視機硬體資源,控制其他程式運行並為用戶提供互動操作界面的系統軟體集合,主要負責管理與配置記憶體、決定系統資源供需的優先次序、控制輸入與輸出設備、操作網路與管理檔案系統等基本任務。
開機廣告
個性化廣告
一定條件下允許用戶對其使用的智慧型電視的開機廣告服務中的廣告內容、廣告形式等進行個性化的定製服務。
3.2、縮略語
以下縮略語適用於本檔案OTT:通過網際網路向用戶提供各種套用服務(Over The Top)IPTV:網路協定電視(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DPI: 每英寸長度內像素點數(Dots Per Inch)FPS: 畫面每秒傳輸幀數(Frames Per Second)dB: 聲音大小單位(Decibel)
4、服務要求
4.1 告知要求
4.1.1 智慧型電視銷售要求
線下銷售要求:廠商線下實體門店在銷售智慧型電視過程中,應向消費者明確提示購買的智慧型電視機中存在開機廣告服務;線下宣傳海報、標籤等介紹智慧型電視特性或參數的頁面,需明確提示消費者該智慧型電視包含開機廣告服務。禁止隱瞞或故意迴避消費者關於開機廣告服務的問題。線上銷售要求:廠商所有線上銷售智慧型電視渠道宣傳材料介紹中,應在顯著位置標明類似“該智慧型電視含開機廣告服務”等能夠明確告知消費者智慧型電視含有開機廣告服務的提示信息。禁止隱瞞或故意迴避消費者關於開機廣告服務的問題。
4.1.2 、智慧型電視說明書要求
智慧型電視說明書中應在顯著位置標明類似“本產品含開機廣告服務”等能夠明確告知消費者智慧型電視含有開機廣告服務的提示信息。
4.1.3 、智慧型電視包裝要求
智慧型電視包裝箱均應在顯著位置標明類似“本產品含開機廣告服務”等能夠明確告知消費者智慧型電視含有開機廣告服務的提示信息。
4.1.4 、智慧型電視作業系統提示要求
用戶首次開啟智慧型電視的引導過程中應明確告知用戶類似“本產品含開機廣告服務”等,能夠明確告知消費者智慧型電視含有廣告服務的提示信息。智慧型電視作業系統恢復出廠設定後的第一次開啟時,系統應再次按前款要求提示用戶。用戶在智慧型電視使用過程中,應能在系統界面中找到相關提示信息。
4.2 、技術要求
為避免智慧型電視廠商、運營服務商過度進行廣告服務,對用戶使用智慧型電視造成影響,特對開機廣告的時長、質量等多種因素設定技術規範。
4.2.1 、服務獲取要求
如智慧型電視未接入網際網路,不應提供開機廣告服務。
4.2.2 、啟播要求
開機廣告展示應在用戶螢幕點亮後儘快開始啟播,如超過15秒仍未能播放,本次開機建議不再播放廣告。
4.2.3、時長要求
開機廣告播放總時長不應超過30秒,本規範推薦廣告時長在15秒以內為宜。
4.2.4 、提示語要求
播放開機廣告時必須具有「廣告」提示標識。播放開機廣告時應具有剩餘時長提示信息。播放開機廣告過程中具有關閉能力時,應顯示關閉方法提示信息。以上服務信息必須在顯著位置展示。
4.2.5、 清晰度質量要求
廣告圖片、視頻素材解析度應不低於1920*1080,或不低於當前智慧型電視輸出解析度或螢幕解析度的二分之一。廣告圖片素材不低於72DPI。廣告視頻素材不應低於25FPS。
4.2.6 、音量要求
為避免智慧型電視開機廣告播放音量過大影響用戶,需對音量進行限制。設備出廠時應配置默認廣告音量,建議默認值為不高於45dB。
4.2.7 、有效性要求
廣告服務運營者應為所有廣告設定有效性,有效性標識應至少包含時間有效性,廣告服務運營者可自行擴展其它有效性。智慧型電視作業系統在每次開機後應檢測本次廣告有效性,對於已經失效的內容,應不再播出。
4.2.8 、關閉能力要求
開機廣告應在廣告播放過程中具備關閉能力,並在顯著位置為用戶提供指引,具體操作方式由廠商制定。4.2.9 安全播放要求在廣告播放過程中,不得出現花屏、黑屏、卡頓等異常情況。
4.3 其它要求
4.3.1 個性化廣告要求
允許廠商向用戶提供自定義的個性化開機廣告功能,當用戶選擇個性化廣告時,可不完全遵守本規範的要求或限制。(如:時長要求、關閉能力要求。)
4.3.2 內容審核要求
素材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存在任何違法內容(包含但不限於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等),其它規則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廣告語音文字管理暫行辦法》。
4.3.3 存量設備補充要求
在本規範正式實施後生產的智慧型電視,應符合本規範的所有技術要求。在本規範正式實施前生產的智慧型電視,可以通過升級使得智慧型電視符合本規範中的技術要求的,應儘量通過升級使其符合本規範的所有技術要求。
5、相關服務要求驗證
5.1 、服務獲取要求
驗證驗證方法:1、第一次開機確保測試設備聯網後,可獲得廣告服務;2、使測試設備斷開網路後關機;3、第二次打開測試設備;4、進入系統後關閉測試設備;5、第三次打開測試設備;6、若第三次開機未播放廣告,則“符合要求”,否則為“不符合要求”。
5.2 、啟播要求驗證
驗證方法:1、確保已獲取到廣告內容後關閉測試設備;2、打開測試設備,螢幕點亮;3、開始計時直到出現開機廣告;4、若計時時長小於等於15秒,則“符合要求”,否則為“不符合要求”。
5.3 、時長要求驗證
驗證方法:1、確保已獲取到廣告內容後關閉測試設備;2、打開測試設備;3、計時廣告播放時長;4、若播放時長小於等於30秒,則“符合要求”,否則為“不符合要求”。
5.4 、提示語要求驗證
驗證方法:1、確保已獲取到廣告內容後關閉測試設備;2、打開測試設備;3、觀察是否具有「廣告」提示標識;4、觀察是否具有剩餘時長提示信息;5、觀察是否具有關閉廣告提示信息;上述3~5項均驗證通過則為“符合要求”,否則為“不符合要求”。
5.5、 清晰度質量要求
驗證驗證方法:1、確保已獲取到廣告內容;2、提取廣告內容檔案;3、如為圖片檔案,使用圖片檢測軟體,檢查解析度是否不低於1920*1080或不低當前測試設備解析度的二分之一,並且不低於72DPI;如為視頻檔案,使用視頻檢測軟體,檢查解析度是否不低於1920*1080或不低當前測試設備解析度的二分之一,並且不低於25FS;(84) 上述(3)項檢查通過則為“符合要求”,否則為“不符合要求”。
5.6 、音量要求驗證
驗證方法:1、測試設備恢復出廠設定;2、確保已獲取到廣告內容後關閉測試設備;3、打開測試設備;4、使用聲音檢測設備進行檢測;5、如果音量小於45dB,則“符合建議要求”,否則為“不符合建議要求”。
5.7 、有效性驗證
驗證方法:1、確保測試設備已聯網,可獲取廣告服務;2、投放具有時間時效性的廣告;3、確保已獲取到指定廣告內容後關閉測試設備;4、在時間時效性過期後,斷開網路,打開測試設備;5、進入系統後關閉測試設備;6、再次打開測試設備;7、若本次開機未播放廣告,則“符合要求”,否則為“不符合要求”。
5.8 、關閉能力驗證
驗證方法:1、確保已獲取到廣告內容後關閉測試設備;2、打開測試設備;3、觀察廣告播放內容;4、在看到廣告關閉指引時,根據指引內容進行相應操作,能正常關閉廣告,則“符合要求”,否則為“不符合要求”。
5.9、 安全播放驗證
驗證方法:1、確保已獲取到廣告內容後關閉測試設備;2、打開測試設備;3、觀察廣告播放內容;4、若播放過程無花屏、黑屏、卡頓等異常情況,則“符合要求”,否則為“不符合要求”。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6個月後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