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的暫行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的暫行規定,是國家教委於1988年2月2日發布的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的暫行規定
  • 發文機構國家教委
  • 發文時間:1988年2月2日
  • 發文字號:(88)教學字002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1988年2月2日,國家教委發布《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的暫行規定》。

檔案全文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的暫行規定
一、目的及要求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其目的在於完善我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制度,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做好招收保送生的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二)招收保送生的工作,應有利於培養和選拔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有利於更好地全面貫徹教育方針,鼓勵和引導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三)招收保送生的工作,應建立在有關雙方經良烏諒堡常聯繫的基礎上,本著相互信任、相互負責、相互尊重的原則,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組織下進行。
二、笑芝章保送生的條件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作為保送生:
1.德智體美和在勞動教育中表現一貫優秀的高中應屆畢業生。
應優先考慮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中政治思想表現突出、學習成績優秀、社會工作能力較強的學生作為保送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可根據上述原則制定適合本地情況的具體的標準)。
2.德智體全面發展,學習成績優秀,志願獻身教育事業,並具備從事教師工作素質的高中及中等師範學校的優秀應屆畢業生。
3.德智體全面發展,各科成績優良,並參加國際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集訓的優秀高中應屆畢業生。
三、學校及比例
(五)面向全國或估棗虹大區招遙剃灶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和高等師範院校,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確定。其招收數量最多不應超過該校當年招生計畫總數的3%(師範院校可達10%)。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高等師範院校本科,可在本地區範圍內招收中學或中等師範學校的保送生。其招收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確定,最多不應超過該校當年招生計畫總數的10%。
(七)實行保送的中學以及中等師範學校,應是全面貫徹教育方針,辦學思想端正,教學質量較高的學校。這些學校的確定,不能簡單以高考升學率為依據,而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會同普教主管部門和教育督導機構,依照國家教委的要求,經過督導人員或學校之間互相檢查,在科學、公正的評估基礎上確定。經教育督導機構檢查違背國家教委規定的學校不能推薦保送生。
(八)外語學校可向有關外語院校以及其他可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外語專業,保送一定數量的優秀應屆畢業生。
(九)實行保送的中學、中等師範學校以及外語學校推薦保送生的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確定。中學原則上不應超過該校當年應屆畢業生總數的5%;中等師範學校不應超過2%。
四、權利及職責
(十)保送生人選,由實行保送的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依照科學、民主的程式加以確定。有關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應堅持條件,切實保證保送生的質量。
(十一)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在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推薦的基礎上,應對保送生進行考察。保送生錄取與否,由高等學校確定。當保送生確係符合條件,且選報志願合理時,高等學校在計畫許可範圍肯囑龍習內,一般應予錄取。
(十二)應堅持學生本人自願的原則。保送生選報高等學校及其專業的權利應得到尊重。
(十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應加強對招收保送生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制定本地想洪區保送工作的實施措施,印發保送工作的有關表格,審批高等學校錄取保送生的名單。
五、工作程式
(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於當年2月底以前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本地區實行保送的中學、中等師範學校以及外語學校。同時將實行保送的學校名單通報有關高等學校。
(十五)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比例,制定本校招收保送生的來源計畫(包括專業及擬聯繫的中學),並於當年3月底以前分別通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招收保送的來源計畫,應列在學校招生計畫的機動數內。
(十六)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匯總各有關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的計畫,於4月上旬通知有關中學、中等師範學校以及外語學校,上述學校應向全體保送生公布。
(十七)有關中學、中等師範學校以及外語學校根據保送生的條件和規定比例,在學生自願、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推薦的基礎上,確定本校保送生名單,並填寫汽估擔有關材料,由校長簽名負責。保送生名單應向所有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公開。
(十八)被確定的保送生,根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的專業,填報高等學校以及專業志願。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和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應加強志願協調和做好信息指導工作。
(十九)中學、中等師範學校以及外語學校於5月上旬以前將保送生材料直接按保送生志願函寄有關高等學校。在此之前,高等學校不得去有關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進行以保送為目的的活動,以保證這些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二十)有關高等學校對保送生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如需補充有關材料,高等學校告有關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補寄。
(二十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於中學畢業考試之後組織保送生的錄取、審批工作。在此期間,高等學校經當地招生委員會同意,可去有關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對保送生進行考察。錄取、審批工作應於6月中旬以前結束。
(二十二)參加國際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集訓的學生名單由主辦單位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提出。國家教育委員會分別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根據有關中學上報的推薦材料,按學生所報志願,向有關高等學校函寄。高等學校全面考察後決定錄取與否。高等學校錄取這部分保送生不占第四條規定的比例。
高等學校不應在選拔和集訓期間,徵求志願和確定保送生。
(二十三)保送生被高等學校錄取後,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應張榜公布。
(二十四)保送工作結束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計各有關高等學校在本地區錄取保送生人數,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六、嚴肅紀律,杜絕不正之風
(二十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和教育主管部門,各有關高等學校和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要加強對保送工作的管理,制定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完善措施,嚴肅紀律,防止不正之風的干擾。
(二十六)各有關方面,不準保送和錄取不符合條件的學生;不許用請客、送禮、許願等不正當手段拉攏學生;不準招收不符合保送生條件的體育“尖子”;不準干擾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不得以獎勵贈送為名要求中學定向保送;不準在保送生人選以外點名錄取。
(二十七)對招收保送生工作中各種形式的徇私舞弊和“走後門”等不正之風,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有權揭發。
(二十八)凡違反本規定,除追究學校主管校長責任外,還將通報取消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的保送資格或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的資格、保送生的入學資格。
(十二)應堅持學生本人自願的原則。保送生選報高等學校及其專業的權利應得到尊重。
(十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應加強對招收保送生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制定本地區保送工作的實施措施,印發保送工作的有關表格,審批高等學校錄取保送生的名單。
五、工作程式
(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於當年2月底以前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本地區實行保送的中學、中等師範學校以及外語學校。同時將實行保送的學校名單通報有關高等學校。
(十五)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比例,制定本校招收保送生的來源計畫(包括專業及擬聯繫的中學),並於當年3月底以前分別通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招收保送的來源計畫,應列在學校招生計畫的機動數內。
(十六)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匯總各有關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的計畫,於4月上旬通知有關中學、中等師範學校以及外語學校,上述學校應向全體保送生公布。
(十七)有關中學、中等師範學校以及外語學校根據保送生的條件和規定比例,在學生自願、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推薦的基礎上,確定本校保送生名單,並填寫有關材料,由校長簽名負責。保送生名單應向所有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公開。
(十八)被確定的保送生,根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的專業,填報高等學校以及專業志願。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和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應加強志願協調和做好信息指導工作。
(十九)中學、中等師範學校以及外語學校於5月上旬以前將保送生材料直接按保送生志願函寄有關高等學校。在此之前,高等學校不得去有關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進行以保送為目的的活動,以保證這些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二十)有關高等學校對保送生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如需補充有關材料,高等學校告有關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補寄。
(二十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於中學畢業考試之後組織保送生的錄取、審批工作。在此期間,高等學校經當地招生委員會同意,可去有關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對保送生進行考察。錄取、審批工作應於6月中旬以前結束。
(二十二)參加國際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集訓的學生名單由主辦單位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提出。國家教育委員會分別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根據有關中學上報的推薦材料,按學生所報志願,向有關高等學校函寄。高等學校全面考察後決定錄取與否。高等學校錄取這部分保送生不占第四條規定的比例。
高等學校不應在選拔和集訓期間,徵求志願和確定保送生。
(二十三)保送生被高等學校錄取後,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應張榜公布。
(二十四)保送工作結束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計各有關高等學校在本地區錄取保送生人數,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六、嚴肅紀律,杜絕不正之風
(二十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和教育主管部門,各有關高等學校和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要加強對保送工作的管理,制定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完善措施,嚴肅紀律,防止不正之風的干擾。
(二十六)各有關方面,不準保送和錄取不符合條件的學生;不許用請客、送禮、許願等不正當手段拉攏學生;不準招收不符合保送生條件的體育“尖子”;不準干擾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不得以獎勵贈送為名要求中學定向保送;不準在保送生人選以外點名錄取。
(二十七)對招收保送生工作中各種形式的徇私舞弊和“走後門”等不正之風,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有權揭發。
(二十八)凡違反本規定,除追究學校主管校長責任外,還將通報取消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的保送資格或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的資格、保送生的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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