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時性扣款規定

昆明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時性扣款規定》已經2006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時性扣款規定
  • 頒布時間:2006年11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經2006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昆明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育齡流動人口違反規定懷孕後的暫時性扣款管理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育齡流動人口違反規定懷孕,是指育齡流動人口違反戶籍所在地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規、規章,超過生育調節規定允許其生育子女數量的懷孕行為。
第四條 用工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發現育齡流動人口違反規定懷孕,應當勸其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市)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市)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其採取補救措施。經告知仍不採取補救措施的,方可採取暫時性扣款的措施。
第五條 暫時性扣款措施,由育齡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市)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並按照下列標準收取暫時性扣款:
(一)違反規定超懷一個孩子,收取暫時性扣款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二)違反規定超懷二個孩子,收取暫時性扣款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三)違反規定超懷三個孩子及以上,收取暫時性扣款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市)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規定懷孕的育齡流動人口收取暫時性扣款時,應當製作暫時性扣款通知書送達當事人。暫時性扣款通知書應當載明育齡流動人口違反規定懷孕事實和情節,實施暫時性扣款的目的、依據、數額、期限。
第七條 違反規定懷孕的育齡流動人口,應當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市)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暫時性扣款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到指定地點交納暫時性扣款。
當事人到指定地點交納暫時性扣款不方便或者過後收取當事人的暫時性扣款有困難的,可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收取後,3日內到指定地點代為交納。
第八條 違反規定懷孕的育齡流動人口,應當自交納暫時性扣款之日起15日內,到計畫生育服務機構或者縣(市)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每逾期1日不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按照其應當交納的暫時性扣款總額的3‰加收扣款,直至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
第九條 違反規定懷孕的育齡流動人口,在規定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後,憑實施補救措施的計畫生育服務機構,或者縣(市)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據的證明材料和暫時性扣款收據,到收取暫時性扣款的單位退回所交的暫時性扣款。
收取暫時性扣款的單位,應當在收到育齡流動人口的終止妊娠證明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所收取的暫時性扣款全額退還本人。
第十條 違反規定懷孕的育齡流動人口,拒不採取措施終止妊娠,造成違法生育,或者經計畫生育服務機構、縣(市)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不宜採取補救措施而造成違法生育的,所收取的暫時性扣款不予退還,由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將所收款項充抵其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
縣(市)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將所收款項充抵社會撫養費時,應當在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中如實載明,並告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轄區內的暫時性扣款,實行專戶管理、專戶核算制度。實施暫時性扣款的單位收取暫時性扣款後,應當在2日內將所收款項全部存入專用帳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暫時性扣款挪作他用。
暫時性扣款收取後,暫時性扣款的單位應當立即向當事人開具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往來款項統一收據;明確將暫時性扣款轉為社會撫養費的,收取暫時性扣款的單位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相應專用收據。收取暫時性扣款的單位不出具規定的收據,當事人有權拒絕交納款項。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暫時性扣款的收、繳、退還、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監察部門負責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實施暫時性扣款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暫時性扣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截留、挪用、貪污、私分暫時性扣款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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