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商聯中林商會是2010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組織,由從事五金、建材、裝飾、家居的企事業單位、有關社會組織及從事商品流通活動的個人自願組成,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昆明工商聯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工商聯中林商會
- 時間:2010年
- 註冊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領域:五金、建材、裝飾、家居
- 地區:昆明
商會簡介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國內外商界一切力量,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立足商品流通,開展相關的商業經濟活動,促進對外經濟聯繫與合作。堅持商業誠實信用原則。堅持為企業整體利益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協調職能,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一)協調會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信守商業道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商品流通和服務行業的情況和問題,提出政策性建議;協助政府制定商品流通和服務行業的方針政策,積極完成政府委託、交辦的各項任務。(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接受委託參與項目責任監督。推廣先進技術成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四)參與制定、修改本行業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等,並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業規範工作。(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六)根據授權,組織開展市場統計,向企業提供市場分析、市場預測、產業政策、經營策略等方面的信息服務和科學技術導向,引導企業按照市場需求,確定經營戰略和經營目標。(七)幫助企業開拓新的經營領域和流通渠道,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主辦各類展覽會、博覽會,協助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經營管理方法和資金,促進國內流通企業和服務業企業的現代化,實行現代企業制度。(八)做好會員間、會員與各部門、各地區間的協調服務工作。(九)為會員提供有關諮詢、培訓和市場調查研究等各項服務。(十)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企業尋找合作夥伴。為會員企業招商引資牽線搭橋,促進企業參與國際大流通。
商會章程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昆明市工商聯中林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本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昆明市工商聯,接受昆明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在中林建材市場經營、依法註冊的公司、商貿企業、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與政府和商會的互動,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架設溝通橋樑,堅持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和行業協作,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目的:創建商戶與市場共同發展的和諧家園,構建“加強溝通,增進團結,增強信任,互通信息,交流經驗,共享資源”的平台,使之邁向:有疑有人答,有難有人幫,有事有人助“的目標。集中大家的聰明才智,使市場經營部斷的上檔次上台階,提高市場的知名度。實現共贏。
第五條 本會會址:中林建材市場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昆明市中商聯中林商會業務範圍是: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在中林市場內經營的商戶承認本章章程,按照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原則,辦理有關手續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企業
(二)個人會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戶、工商界投資者、經營者、管理者以及熱心支持本會的各界人士。
(三)凡自願提出書面申請並有兩個與本人無利益關係和親屬關係的介紹人推薦,願意接受本會章程、履行會員職責、按時繳納會費的對象,經商會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後,可接納為本會會員。
(四)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單位會員需法人代表簽字同意並加蓋公章);
2、本會會員資格審查機構審查同意;
3、本會理事會同意通過;
4、經常務理事會和授權機構辦理入會手續後,方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取得本會編制的有關信息資料;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獲得本會服務優先權;
(六)享有本會舉辦的福利和特殊情況下的扶持;
(七)換屆選舉時,上一屆副會長以上(含副會長),享有對下一屆參加選舉權。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熱心本會工作,向本會提供經濟貿易信息;
(二)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認真完成本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 按期向本會反映和匯報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 按規定如期繳納會費;
(五)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嚴守本會機密;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需要提出書面申明。會員違反本會章程,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義務,有損本會或有其他違法行為和受到國家刑事處分的,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劫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會員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成。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另行規定。會員大會的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工作會,由會長主持,常務副會長以上人員參加,顧問可以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本會的全面工作,任期五年,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商會秘書處為常設機構,負責日常工作。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副秘書長若干名,人選由秘書長推薦,報會長工作通過。會長辦公會議組成由會長辦公會議組成人員需規範,原則上應有秘書長和副會長以上人員組成。
第十六條 會長使行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部署、協調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工作;
(三)代表本會簽署檔案、組織並出席有關會議;
(四)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工作會決議和落實情況;
(五)提名專職秘書長(聘請和解聘)、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候選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社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 /3以上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以上領導必須在理事會中產生)、常務理事、秘書長(聘請和解聘);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本會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補超過理事人數的1/3。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由1/3以上常務理事聯名可提議提前召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一) 會員服務中心;
(二) 商會財務管理中心;
(三) 經濟服務中心;
(四) 秘書處。
本會可視情增減辦事機構,具體由秘書處提出方案,報常務理事會議審議批准。各中心的工作職責自行擬定後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視同本章程。
第五章 經費來源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主要來源:
(一) 會費及會員捐贈;
(二) 社會捐助;
(三) 政府捐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創辦實體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補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支出範圍: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配置、文印、書報、郵電、電話、商務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差旅費;
(三)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專職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會務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工作會、秘書工作會以及本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本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七)本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回答支出;
(八)與本會的有關其他日常開支;
第二十四條 會費實行年費制和會員終身會費制(以下會費標準參照其他商會擬定僅供參考,具體收費標準、方法另行制定。因單位出現年度虧損或其他原因,加納會費有困難的,經個人或者單位會員提出書面申請,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可適當減免當年會費。
第二十五條 經費的管理,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員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經費實行收、支兩條線,開支經費實行預算、結算審計制度,“商會財務管理中心”要定期向理事會、會員大會報告財務收入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和全體會員、理事會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會配備專業資格財務人員,會計補得兼職出納,財務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並經過理事會或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會費、贊助費等本會的一切經費收入,一律繳入“商會財務管理中心”,由該中心在銀行設立專用賬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寬進嚴出,動用必須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支出。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根據章程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管理制度,接受監事會和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後社會捐款、贊助的,必須接受有關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相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 ,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計通過,並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會、合併等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於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二0一一年一月八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