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永康商會

昆明市永康商會於2008年7月26日正式掛牌成立。商會由在滇浙江永康籍工商界人士自願組成,經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商會現有會員218名,其中:會長1名、執行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7名、副會長27名、常務理事10名、理事32名;普通會員140名。另聘請名譽會長2名、顧問(含法律顧問)2名、專職秘書長1人、秘書處工作人員多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永康商會
  • 成立時間:2008年7月26日
  • 成立人員:滇浙江永康籍工商界人士
  • 會員:218名
商會簡介,組織機構,商會地址,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商會領導班子成員由具有一定實力的永康籍企業家組成。會長由中共黨員、永康市人大代表、中國鋼海集團總經理、雲南紅海矽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鬍獻忠擔任;執行會長由中共黨員、雲南民營企業家協會常務副會長、雲南成長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俞成仗擔任。
經中共昆明市工商聯黨委批准,於2010年9月25日正式成立了商會黨支部委員會,應成德當選為黨支部書記,應加成、俞成虎為支部委員。

組織機構

商會設立“一處七部”的管理機構,即:秘書處、財務部、維權部、事業部、會員發展部、組宣部、監察部和法務部。上述前六部門負責人,分別由商會專職秘書長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兼任;法務部部長由商會常年法律顧問何國輝律師兼任。

商會地址

地址:雲南省昆明市新螺螄灣二期5號寫字樓704

商會章程



昆明市永康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昆明市永康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浙江永康籍人員在昆明投資設立的企業(含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下同)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 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格遵守以《憲法》為根本大法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恪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團結在昆的永康籍投資企業,加強昆明、永康兩地政府和社會各界的聯繫,增進兩地貿易發展和經濟技術交往,為促進昆明、永康兩地的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昆明市工商業聯合會的領導;接受社團登記機關——昆明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昆明市世紀城世紀金源國際商務中心1—22B。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
(二)開展調研,發揮昆明、永康兩地優勢,促進兩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兩地的經濟技術合作、交流提供參考性建議。
(三)加強昆明、永康兩地社會各界人士,特別是經濟界人士的密切聯繫,交流經驗,溝通信息,增進友誼。
(四)介紹昆明、永康兩地的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宣傳昆明的投資環境和優惠政策,吸引更多的永康企業到昆明投資發展,為兩地的招商引資、經濟合作起到橋樑、紐帶作用。
(五)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六)收集、整理和傳遞有關政策環境、經濟發展、市場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七)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八)接受會員企業委託,組織企業所需的人才培訓與交流。
(九)協調會員企業間的關係,調解企業間的一般性糾紛。
(十)加強對外聯絡交流,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市內外、省內外、國內外經濟貿易、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一)開展誠信經營和職業道德教育。
(十二)動員會員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和社會各種有益活動。
(十三)完成兩地黨、政及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為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相結合的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及有一定影響力的永康籍個體工商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相關手續,交納會費;
(四)由秘書處發給會員單位匾牌及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監督及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五)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按本會規定交納會費,多交不限;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及其它應盡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告知會員部和秘書處,並交回會員單位匾牌及會員證;會員若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則視為自動離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如用本會的名義開展各種活動,必須以文字形式向秘書處申報,經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一半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提前或延期換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等職;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若遇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昆永康籍人士投資企業中具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任期兩屆或超齡後仍需續任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續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參加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草擬年度工作計畫和年終工作總結;
(二)、協調本會各部門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部門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人選,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察部,監察部是本會的監督機構。監察部的職責是:監督全體會員以及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及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收取會費;
(二)、各方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銀行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按照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收費標準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及日常開支,不得挪為他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兼職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在換屆大會上報告資產管理情況。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的章程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因自行解散、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定。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決定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相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 二0一0年8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業務主管部門及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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