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景德鎮商會

昆明市工商聯景德鎮商會於2008年9月19日成立,商會組織機構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昆明市工商聯景德鎮商會為全市性、非營利性、聯合性的社團組織。由景德鎮籍在昆各行業、不同所有制企業、公司(含工業、商業、餐飲業、服務業等)自願加入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景德鎮商會
  • 理念:團結合作,抱團經營
  • 宗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 從事: 事業、商業經營和服務業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本商會會員單位有30多家,企從事業、商業經營和服務業,涉及陶瓷、金融投資、房地產、礦業、機械、商貿、服裝、酒店用領域。
本商會宗旨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構建在昆有的景德鎮商企之家為己任,團結在滇商企人士,縱橫聯合,互通信息,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積極促進會員單位在雲南的創業發展。
景德鎮與昆明兩地的合作前景十分廣闊,本商會致力於促進其經濟發展與文化交流,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熱誠為會員單位服務,牽線搭橋,排擾解難;充分體現“團結合作,抱團經營”的理念,努力為促進兩地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昆明市景德鎮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昆明市工商聯景德鎮商會為全市性、非營利性、聯合性的社團組織。由景德鎮籍在昆各行業、不同所有制企業、公司(含商業、工業、餐飲業、服務業等)自願加入組成。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著力以構建在昆明景德鎮商企之家為己任,團結在滇商企人士,縱橫聯合,互通信息,合法維權,為員工打造信息平台、維權機構、政企橋樑及發展樞紐。攜手共同為昆明及景德鎮的經濟建設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領導藝術及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室地址:昆明市春城路證券大廈25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加強本商會的團結互助,發揮群體優勢,服務本會促進共同發展;
教育和倡導商會會員遵紀守法,維護本商會會員的正當合法權益;
加強與滇贛兩省內的聯繫,收集國家及政府部門的政策信息動態;
提高本商會企業及企業家的管理經營素質,協助會員單位策劃經濟發展項目;
協調會員單位聯合開發具有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項目;
不定期參加學術會議或座談會,互通經濟信息;
定期、不定期召開商會、領導班子會、研討會及會員的發展方向;
研究經濟發展政策及趨勢,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匯報,爭取支持幫助;
組織會員之間及外界商企間的聯誼活動,增進友誼與合作;
樹立商會形象和品牌,吸引投資,以商招商;
力爭每年編輯商會期刊書籍;
研究交流發展企業文化建設,提升商會及會員品位和檔次;
引導會員單位為社會和老百姓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慈善事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擁護本會的章程;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在本會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屬在滇景德鎮籍(原籍、現籍)商企人士和企業且熱心商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審查批准;
由本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本會的活動;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入會自願、退回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本會的決議;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按規定交納會費;
想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出應該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的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選舉或罷免會長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籌備展開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聘任名譽會長;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周歲,秘書長專職。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換屆時可連選連任,首屆商會靈丹,本會終身相應名譽職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商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當好班長;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組織研究決定商會重要決策及發展項目經貿等實施及秘書長提議需決定的機構及人事機構任免;
代表商會宣布決定辦事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聽取各會員單位的建議、集思廣益辦好《商會期刊》;
第二十九條 商會秘書長由選舉產生,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開展商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及落實執行商會的有關決定;
協調商會內部各方關係,曾強商會內部團結,鞏固其凝聚力、向心力;
提名辦公室主任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對其機構進行日常管理、組織協調開展工作;
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布置組織策劃安排商會的各種會議;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會費;
捐贈;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利息;
政府資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會費標準:
會長單位3萬元/年;
執行會長1萬元/年;
常務副會長單位5000元/年;
副會長單位3000元/年;
理事單位1000元/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簡歷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施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此單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人士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部位任何單位、個人進行經濟擔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學習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姐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理清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10年3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會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