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福州商會成立於2005年11月5日,商會會員來自福州市的五區兩市六縣,分布於礦業、鋼鐵、鐵路、公路建設、市政工程、隧道工程、房地產、食品、五金、汽配、陶瓷、建材石材、貿易等行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福州商會
- 成立時間:2005年11月5日
- 用途:礦業、鋼鐵、鐵路、貿易等行業
- 商會章程:《昆明市福州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商會會議制度,
商會簡介
昆明市福州商會成立於2005年11月5日,商會會員來自福州市的五區兩市六縣,在昆工作、經商興業、熱心於商會工作的老鄉,現在會員人數459人,會員企業主要分布於礦業、鋼鐵、鐵路、公路建設、市政工程、隧道工程、房地產、食品、五金、汽配、陶瓷、建材、石材、貿易等行業。
"昆明市工商聯福州商會",簡稱"福州商會"屬二級商會組織,接受昆明市工商聯和福州市工商聯雙重領導,日常工作受昆明市工商聯直接指導。
商會以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教育、引導、服務廣大會員,協調協調各方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宗旨。充分發揮商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昆明、福州兩地的商貿交流,推動昆明、福州兩地經濟的健康發展。
商會章程
《昆明市福州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昆明市福州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駐昆明地區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的福建省福州市的企業單位和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福建省福州市在昆明地區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各行業的自律與管理,協調與服務。反映會員願望和商會情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利益,為會員、社會和政府服務。為提高商會發展水平,促進昆明地區經濟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昆明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昆明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設在昆明市官渡區世紀金源國際商務中心2號樓7A。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對企業的現狀和發展狀況進行調查研究,接受會員對昆明市有關法規、政策的諮詢,聽取並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
(二)教育會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指導並促進工商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增強整體實力、引導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奉獻,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引導會員企業沿著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健康發展。
(三)團結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並提供各種諮詢服務,推動會員企業上規模、上檔次、上水平。
(四)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光彩事業、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五)辦理昆明市工商聯(總商會)和福州市工商聯(商會)交辦的有關任務,當好兩地工商界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六)積極開展工作,定期向昆明市工商聯(總商會)匯報工作,報送信息,反映會員企業的發展狀況、困難和問題。重大事項在向昆明市工商聯(總商會)報告的同時向福州市工商聯(商會)報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會員:昆明地區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的福建省福州市的企業個人、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會員介紹,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討論通過,批准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的,頒發會員證書。單位會員應推選一人作為該單位會員的代表。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不履行會員義務,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昆明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設立理事長一名,負責主持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長一名,負責對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的監督工作。監事長有權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不稱職行為向理事會提議罷免,供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昆明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昆明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落實監事長對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提議、監督整改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召集理事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舉行會長辦公會議,實時解決本商會的商務、會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商會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規定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單位會員會費每屆1000元。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昆明市工商業聯合會和市民政局的財務審計。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昆明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昆明市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昆明市工商業聯合會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昆明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會議制度
商會的會議制度是商會科學化、民主化管理的重要步驟,是商會活力的體現,特制定如下會議制度:
一、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會員大會如慶典、聯歡等視情況而定。
二、與會人員按照通知準時參會,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席。
三、會議具體內容、程式、時間、地點由秘書處在會議前7天左右通知相關與會人員。
四、因事、因病不能參加會議的,會長辦公會議必須向會長請假;理事會議必須向理事長請假;會員代表大會必須向秘書長請假。確實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委派代表參加;受委託的代表須切實負起責任。
五、不論何種原因未請假而缺席會議的,商會秘書處應及時與本人取得聯繫,給予提醒,並轉達會議對其做的批評和決定,並及時郵寄和發布會議簡報。
六、對於會議研究的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七、會議指定專人做好會議服務和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