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09年9月7日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8號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雲南...
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專項規劃和工作需要確定,應當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條件的,經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單位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是一項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的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三章 建設責任、程式與項目劃分 第四章 建設前期工作與項目審批許可權 第五章 發包與承包 第六章 質量管理 第七章 造價與財務管理 第八章 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
第十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的地下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民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所需的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建設用地由人民政府採用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予以提供。第十一條 在國家級和省級防空重點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的,建設者應當按照以下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10層以上(含10層...
昆明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規定 (一九八八年一月七日昆人防辦〔1988〕第1號)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國家人防委、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關規定(人防委字〔1984〕9號、城防字〔1985〕464號)和雲南省的實施辦法(雲建人防字〔1984〕5號),結合昆明市的實際,...
(一)昆明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與昆明市規劃局、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昆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昆明市水務局、中國電信昆明分公司、昆明供電局等部門的分工,按《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8號)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警備區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的實施意見》(昆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參與編制和組織實施城市建設規劃時,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注意保護人民防空工程設施,保證其結構安全和出入順 。第十四條 保護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組織和個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 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 水、氣,傾倒 ...
9、關於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的暫行規定 發文字號:昆政復[1986]90號 說明:被《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取代。10、昆明市城鎮拆除爆破安全管理暫行條例 發文字號:昆政復[1986]121號 說明:執行國家新的法律法規。11、昆明市關於加強文物保護管理的暫行規定 發文字號:昆政發[1987]19號 說明:被《昆明市文物保護...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屬行政管理職能,是指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授權的專門機構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全過程實施的...
第四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 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規定、標準和規範,遵循先規劃後建設、先地下後地上的建設順序,服從規劃管理。第二十條 結建地下空間工程應當和主體工程一併進行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並按照要求報送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人民防...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大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定、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要求及...
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監理工作,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投標方式擇優選擇監理單位,也可通過考察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和監理業績擇優選擇監理單位。第五條本規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
使用單位必須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格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印製。第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實行審驗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進行審驗,並按規定收取審驗費。禁止無證...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整體抗毀能力,戰時保護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施管理。嚴格把握規劃設計、建設施工、檢查驗收等環節,切實保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質量。戰爭時期,人民防空行動的基本原則是組織人民防空行動的基本依據。主要原則有:全民動員、共同參與,統一組織、周密協調,充分準備、快速反應,以人為本、重點搶修等。參與突發公共事件緊急救援時,人民防空搶險...
人防公用工程,由人防戰備部門組織修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單位負責修建。結合民用建築(含外資、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列入地面建築項目的建設計畫,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項目的總投資。第十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修建民用建築,必須按照下列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層以上...
⑤加快實現國防工程管理的智慧型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條規定:“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第六條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2001〕9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
規劃、計畫、土地、建設、衛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供水、供電、通信等部門應當協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職責範圍內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三條 工程、通信、警報、人口疏散基地建設、重要目標防護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並依照有關規定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納入城市...
規定全文 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與維護管理,發揮人防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
第十二條 按第十一條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因下列條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向市人防辦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建設單位必須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築面積和規定的收費標準交納易地建設費,由市人防辦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的要求擇地統建。(一)樁基承台頂面埋置深度小於米(或者不足規定的...
人防公用工程,由人防戰備部門組織修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單位負責修建。結合民用建築(含外資、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列入地面建築項目的建設計畫,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項目的總投資。第十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修建民用建築,必須按照下列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層以上...
按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地形、地質限制,不能保證施工安全及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小於一百平方米等原因不能按規定修建的,必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易地統一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按省制定的標準執行。第...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80號)《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已經2000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市長 王榮軒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發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戰結合,為經濟建...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依法納入城鄉規劃。編制或者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徵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意見。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
企業、組織、團體負擔的人民防空工程經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本單位予以保障。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並享受國家、省給予的優惠政策。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建設 第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由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民防空的需要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平戰結合、地上地下結合、單建附建結合和配套建設的原則,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專項規劃,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在城市規劃...
具備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在設定出讓、劃撥、租賃國有土地和以國有土地作價出資的條件時,可以明確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在建成後,移交給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建設單位組織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依據規劃條件和有關規定,明確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規模、戰時功能、防護等級、出入口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