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09年9月7日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8號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國動委、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關於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掩蔽與疏散、物資儲備、人民防空指揮、專業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結合地下空間開發進行戰時設防的地下工程以及可以按照人防工程戰術技術要求進行改造的具有相應防護能力的普通地下室、閒棄礦井和天然洞穴。
第四條 人防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建設相結合。
鼓勵支持社會、集體和個人,通過各種途徑投資人防工程建設,實現人防工程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和投資來源多渠道。
第五條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本市人民防空的主管部門,按照職權負責全市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防空辦公室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改、規劃、建設、財政、國土、房產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人防主管部門做好人防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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