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858 年 7 月 29 日,日方代表井上清直、岩瀨忠震登上停泊在江戶灣小柴沖的“波瓦坦”號,與
哈里斯等共同出席簽約儀式,簽署了《
日美友好通商條約》。
除已根據《日美親善條約》開放的下田、箱館港外,同意在近期內開放神奈川、
長崎、新潟、兵庫等港口,並在開放港口劃定外僑居地,在其周圍開設遊覽區;承認外國人為進行商業活動而在江戶、大阪停留;還規定了
領事裁判權。條約雖以
自由貿易為原則,但規定了許多
不平等條款,如關稅率要用另訂的貿易章程協商決定,從而否定了關稅自主權等。這一條約一直持續到1894年(
明治27年)簽訂的《日美通商航海條約》在1899年生效時為止。
內容
日本同意美國向
江戶派駐公使、向開港地派駐領事,美國駐日外交使節在履行公務時,可以在日本內地旅行。
尊重
自由貿易的原則,即雙方國家的民間貿易不受任何限制,自行交易,日本官員不得干涉;對輸出入商品實行
協定關稅率,日本對美國輸出品關稅率均從價5%,美國對日本輸出品關稅率為免稅、5%、20—35%不等,日本無權自主確定關稅率;外國貨幣可在日本國內自由流通,內外貨幣可同種等量交換,鑄幣和當地金銀可免稅輸出入。
美國駐日使節擁有
領事裁判權;日本若與歐洲國家發生爭端時,美國可應日本請求並作為委託人、居中斡旋調停。
條約有效期為14 年,屆時可改訂新約等。
影響
列強得知《日美友好通貨條約》簽訂的訊息後,紛紛前來分沾利益,與
幕府訂立條約
。1858年7月29 日至10月9日,70餘天中,美、荷、俄、英、法等五國先後與日本訂立了通商條約,取得
自由貿易權、關稅率協定權、
領事裁判權等一系列殖民特權,日本則在貿易、關稅、司法等方面喪失國家主權,瀕臨淪為
半殖民地的危險邊緣,處於被歐美列強壓迫的從屬地位和不平等條約的束縛之下。
1858年,時值日本安政五年,日本與上述歐美列強訂立的條約亦稱“
安政五國條約”。以這些條約的簽訂為標誌,長達200餘年的
鎖國體制基本崩潰,日本進入危機四伏、前途未卜的動盪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