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院組織是根據1947年《裁判所法》,日本廢除舊的行政法院和特別法院,實行單一的法院組織體系。司法權由最高裁判所(或譯法院)和下級裁判所行使^最高裁判所管轄抗訴案件及特別抗訴案件和彈劾案件,其任何判決均為終審判決;由長官1人和法官14人組成,長官由內閣提名,天皇任命,法官由內閣任命,天皇認可;並享有違憲審查權。下級裁判所包括簡易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與家庭裁判所屬同一審級。簡易裁判所審理訴訟標的不超過30萬日元的民事案件和法定刑為罰金以下案情較輕的刑事案件。地方裁判所是民事、刑事案件初審法院,並受理不服簡易裁判所判決的抗訴案。家庭裁判所負責《家事審判法》所規定的家庭案件及《少年法》所規定的少年保護案件的審判,對離婚案件只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即移送地方裁判所民事庭。高等裁判所審理抗訴或抗訴案件,並受理以其為終審級的民事案件或法定的重刑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法院組織
- 外文名:court system of Japan
- 地址: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