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二戰後變遷,中國依據,大陸依據,台灣依據,
二戰後變遷
1931年,光華寮屬於日本之私有財產。
戰後,日政府(大東亞省)不再管理,京都大學經費亦無著落,遂將該屋交還原屋主藤居莊次郎。
1950年5月27日,因留學生支付不起房租,屋主將該屋與土地以250萬日元售予“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
1952年11月8日,“中華民國”大使館與屋主協定過戶,該屋主又覺售價過低,欲毀約,大使館另加出50萬日圓完成協定,但於二次付款簽約時,屋主又企圖毀約,隨後屋主過世。
1953年,“中華民國”控訴該屋繼承人。
1960年,“中華民國”勝訴。
1961年6月8日,完成過戶手續,確定產權歸屬為“中華民國”政府。
1965年5、6月間,王炳寰等8人組織 ‘光華寮自治委員會’,不接受所有權人“中華民國”之監督與管理。
1966年,“中華民國”委旅日華僑張有忠律師,以存證信函要求該8人遷出未果。
1967年,時任“中華民國”駐日大使陳之邁向京都地方法院訴訟要求中國大陸留學生王炳寰等8人遷出宿舍。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中華民國”政府)敗訴,確認光華寮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判決,抗訴至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消原判決,發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審。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改判光華寮為“中華民國”所有。王炳寰等人再度抗訴大阪高等法院。
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維持原判。
1987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2007年1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通知兩方對於此案表達立場。
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撤消原判決,發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審。日本最高法院27日下午就光華寮訴訟案作出判決,認定台灣當局在光華寮問題上不具有訴訟權。
中國依據
大陸依據
自1974年至今,中國大陸政府多次向日方提出交涉,強調光華寮是中國的國有財產,中日邦交正常化後理應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要求日方協助變更光華寮登記名義。同時指出,光華寮問題不是一般的民事訴訟,而是事關中國政府合法權益,涉及中日兩國關係基本原則的政治案件。這個問題的實質是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公開製造“兩個中國”,違反了《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突破了兩國政府關於日台關係只能維持民間和地方性往來的諒解。大阪高等法院的判決不僅在政治上是錯誤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腳的,在政府承認的法律效力、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的區別以及財產的性質區分等許多問題上違反了國際法準則,也與日本憲法的有關內容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