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我國人民法院應否承認和執行日本國法院具有債權債務內容裁判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我國人民法院應否承認和執行日本國法院具有債權債務內容裁判的復函》在1995.06.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我國人民法院應否承認和執行日本國法院具有債權債務內容裁判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6.26
  • 實施時間:1995.06.26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4]民外字第72號請示收悉。關於日本國民五味晃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日本國橫濱地方法院小田原分院具有債權債務內容的判決和熊本地方法院玉名分院所作債權扣押命令及債權轉讓命令,我國人民法院應否承認和執行問題,經研究認為,我國與日本國之間沒有締結或者參加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國際條約,亦未建立相應的互惠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對該日本國法院裁判應不予承認和執行。故同意你們以裁定駁回日本國民五味晃申請的處理意見。至於裁定的理由如何表述,請根據上述精神斟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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