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日本東源株式會社訴如東縣東旺水產品有限公司等返還侵占資金案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日本東源株式會社訴如東縣東旺水產品有限公司等返還侵占資金案的請示的復函》在2004.12.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日本東源株式會社訴如東縣東旺水產品有限公司等返還侵占資金案的請示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4.12.03
  • 實施時間:2004.12.03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蘇民三終字第005號《關於日本東源株式會社訴如東縣東旺水產品有限公司等返還侵占資金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你院的請示報告,日本東源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東源會社)與如東縣東旺水產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組(以下簡稱東旺公司)之間的糾紛(包括有關文蛤款的糾紛),業經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解決。因東源會社與東旺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撤銷,應視為其認可了裁決結果,該仲裁裁決依法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現東源會社基於同一事實以不同的訴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第九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應駁回東源會社對東旺公司的起訴。
關於東源會社對李高明、周來金、盛興祥及楊振兵個人提起的侵權之訴,因有關當事人未達成任何仲裁協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受理。你院請示報告認為應一併駁回東源會社對李高明、周來金、盛興樣及楊振兵個人提起的侵權之訴的意見是欠妥的。你院應繼續審理東源會社對李高明、周來金、盛興祥及楊振兵個人提起的侵權訴訟,並在綜合審查本案所涉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認定李高明、周來金、盛興祥、楊振兵是否構成侵權及應否承擔侵權責任。
此復。
2004年12月3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