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與式
授與式在每年11月3日的文化日於
皇居“松之間”進行,由天皇親自授與。另外,以前授與舊制勛二等以下都是在宮中進行傳達式,但是現在只要是大綬章(舊制勛一等)以下全都改由天皇親自授與。
選拔
由文化廳文化審議會設定文化功勞者選考分科會的意見與文部科學大臣的推薦,內閤府賞勛局省查,內閣會議決定。文化勳章受章候選人推薦大要(內閣總理大臣決定,內閣會議報告)這樣寫著,由文部科學大臣針對文化發展相關功績有卓越貢獻的文化功勞者選拔,每年向內閣總力大臣推薦大約5人。但是在文化功勞者以外的人,在必要的情況下也有被選拔的可能,在此情況下,其資格由文化功勞者決定)。
依照慣例,每年未曾受勛的諾貝爾獎得主都會授與文化勳章。此慣例是從1973年的諾貝爾物理獎得主江崎玲於奈開始,在隔年受勛之前他並未曾受勛過,此案例一開,之後的諾貝爾獎得主全都比照辦理。在江崎以前的3位受勛者(湯川秀樹、朝永振一郎、川端康成)與利跟川進、野依良治、小柴昌俊等諾貝爾獎得主都是先獲得文化勳章才獲獎的。
功勞者
文化勳章並不附帶金錢等副獎。依日本國憲法第14條規定(勳章禁止賦予特權)規定,為了表揚對於文化發展提升有貢獻者,特別在1951年創設文化功勞者彰顯制度的特有文化勳章制度,對於在這之前還存活的文化功勞者,以及之後的文化功勞者一體適用,而文化勳章受章者,依照文化功勞者年金法給予
終身年金。
雖然是制度上特有的制度設計,但是實際的運用上將勳章受章者與文化功勞者完全比照,可能與
日本國憲法有所牴觸,文化勳章受章者應該是特別的,是為了選拔勳章受章者以外的其他彰顯文化功勞者而實施運用的。1979年以後,文化勳章受章者的原則改以從前年度文化功勞者中選拔。
設計
勳章以柑橘片段預告瓣包圍中心的三個巴型的勾玉相配。“鈕”的造型使用柑橘的果實與葉子。在“綬”部分為淡紫色。由
東京藝術大學教授畑正吉設計。在最初的設計曾考慮使用櫻花,但是
昭和天皇認為“櫻花散落後就沒有價值了,文化應該是永遠的”因此設計改以
常綠樹的
柑橘。
辭退者
河井寬次郎(陶藝家。1955年辭退。人間國寶,對日本藝術院會員的推薦也同樣辭退)
大江健三郎(小說家。1994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以慣例將文化勳章授與文化功勞者,以“不接受民主主義的權威與價值觀”拒絕)
死後追贈
與原則上只授與存活者及
諾貝爾獎得主不同,實際上並沒有禁止追贈逝世者的規定。原則上,勳章是在世者在榮典上受勛時別在衣服上的。但是,在過去也有以下的例子。
尾上菊五郎-1949年7月逝世
牧野富太郎-1957年1月逝世
但是,牧野富太郎之後的50年都沒有進行死後追贈,以後死後追贈的方式實施可能性已經降低。可是隨後出現以下的例子。
荻須高德-1986年10月逝世
1986年的文化勳章受章者荻須高德原本在10月上旬已經內定了,於公布之前在10月14日過世,結果就變成追贈的方式。之後,內定的文化勳章受章者,若在公布之前就過世的情況下,就有追贈的可能。
例外的受章者
人類第一次登入月球的
阿波羅11號3名太空人到世界各國訪問時,日本政府授與文化勳章。
各國都有授與最大等級的勳章,但日本勳章制度的勛一等跟勛二等是專門授與政要,所以要授與
太空人們是不可能的,顯見日本制度中相同等級勳章的授與對於
外國的待遇缺少平衡,窮極一時的做法,就是授與並沒有等級區別的文化勳章。
這次的文化勳章授與,並無顯著的文化功勞者,沒有進行在宮中進行傳達式,也沒有經過選考委員會的選拔,如此對外國人是極為破例。
獲得者
日本文化勳章獲得者列表,收集了獲得過日本文化勳章的人物名稱。截止到2007年11月3日,總共有338人獲得。
1937年-1944年:
1946年-1949年
1950年-1959年:
1955年:大谷竹次郎-稀音家淨觀-平沼亮三-
二木謙三-前田青邨-增本量-
和辻哲郎1958年:北村西望-近藤平三郎-
野副鐵男-松林桂月
1959年:川端龍子-小泉信三-丹羽保次郎-
里見弴-吉田富三
1960年-1969年:
1968年:堅山南風-黑川利雄-鈴木雅次-濱田庄司
1970年-1979年:
1972年:內田祥三-
小野清一郎-岡鹿之助-早石修
1973年:石原謙-勝木保次-久保亮五-瀨藤象二-谷口吉郎
1975年:江橋節郎-小山敬三-田崎廣助-中川一政-
廣中平祐1980年-1989年:
1986年:荻須高德-岡義武-土屋文明-名取禮二-
林忠四郎1988年:
今井功-圓鍔勝三-河盛好蔵-末永雅雄-西冢泰美
1989年:片岡球子-鈴木竹雄-富永直樹-
西澤潤一-吉井淳二
1990年-1999年:
1990年:石井良助-市古貞次-井上八千代-金子鷗亭-長倉三郎
2000年-
2007年:岡田節人-
茂山千作-中西香爾-中村晉也-三個月章
類別
大勛位菊花章:
菊花章是日本榮典制度中最高等的勳章,有大勛位菊花章頸飾與大勛位菊花大綬章兩種。在舊制上,法令對於大勛位的副章在運用上屬於個別獨立的勳章(大勛位菊花章)。 大勛位菊花章頸飾的授與對象,為對國家勛功顯著卓越的人,與桐花大綬章一樣,都是給予比旭日大綬章與瑞寶大綬章的更有功勞的人。在戰後主要是以
天皇與外國元首為對象,在外國元首的情形,也有在沒有大勛位菊花大綬章時例外單獨授與。日本現在的佩戴者只有明仁天皇。外國受章者則有
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泰國國王
蒲美蓬·阿杜德、美國總統德懷特·艾森豪。
大勛位菊花章頸飾大勛位菊花章頸飾與大勛位菊花大綬章不能同時佩戴,但佩帶項鍊時,則可以在肩膀上別佩戴桐花大綬章。因為大勛位菊花大綬章是大勛位菊花章頸飾是同一類別的下級勳章(同種類必須佩戴較高級的勳章)。
會與綬勛證書(記載敘勛內容的獎狀)一起授與,內容並在政府公報內刊載敘勛事項,會在天皇即位時就開始佩戴,但在禮貌性贈與外國元首的情況下就不會刊載於政府公報。日本國憲法施行之後,除了外國受章者,只有
吉田茂及佐藤榮作(皆為
內閣總理大臣)受章。但都是逝世後追贈。在大日本帝國憲法時代,生前就授與的皇族以外人士一共是六位。而現行的日本國憲法,基本上只有國家元首等級(
天皇、國王等)才能佩帶。
桐花章:桐花章,日本勳章的一種。階級只有桐花大綬章一種,地位低於大勛位菊花大綬章,高於旭日大綬章與瑞寶大綬章。1888年1月4日制定,2003年11月3日更正。
在1888年,旭日章最高等的勳章是勛一等旭日桐花大綬章。但是2003年隨著榮典制度的徹底改革,定義為“桐花大綬章是授與旭日大綬章和瑞寶大綬章的授與者中勳績及功勞特別優秀者”(勳章制定條件第4條第1項),2003年11月3日以後,正式從旭日章獨立出來。
日本國憲法施行後,旭日桐花大綬章是授與曾經擔任內閣總理大臣、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以及最高法院院長等三權(
三權分立)的
長官(並不一定具有特攻功績的人)。同時也能給予取得特別功績的
實業家,可以說是實際給予民間人士的最高勳章。也可以授與成年的皇族男性中擁有王的身分的人,但在現在的
憲法下並沒有實際例子(授與親王大勛位菊花大綬章)。
旭日章:旭日章,日本勳章的一種。1875年4月10日制定,2003年11月3日更正。授與“對國家公共有功勞者中,有引人矚目的顯著功績內容”。比起瑞寶章的授與對象更為狹窄。
旭日大綬章贈與美國海軍將軍
旭日章由上制下分為6級。
旭日重光章
旭日中綬章
旭日小綬章
旭日雙光章
旭日單光章
訂定時分為勛一等至勛八等,從最上階依序排列為
勛一等旭日大綬章、勛二等旭日重光章、勛三等旭日中綬章、勛四等旭日小綬章、勛五等雙光旭日章、勛六等單光旭日章、勛七等青色桐葉章、勛八等白色桐葉章。但是只授與男性。
1888年1月4日將最上階的勳章
勛一等旭日大綬章定為勛一等旭日桐花大綬章。隨著瑞寶章的制定,位階定位在瑞寶章之上。
2003年榮典制度改革,只能授與男性的條件與社會情勢不合,女性也必須成為授與的對象。同時,最上階的旭日桐花大授章獨立為桐花章(桐花大綬章),並廢止桐葉章只留下6個階級。並將雙光旭日章、單光旭日章的名稱改為旭日雙光章、旭日單光章。
瑞寶章:瑞寶章,日本於1888年開始制定的勳章。國家以在公共事務有功勞者,長年從事公務者,功績受到推舉者為授與對象。
制定當初是只給男性的勳章,但自1919年起女性也可以接受此殊榮。1892年7月19日,廣瀨宰平(住友財團總理事)、涉澤榮一(日本第一銀行銀行長)、古河市兵衛(足尾銅山經營者)、伊達邦成(北海道開拓者)等四人為最早以民間人士身分獲得“明治勳章”(勛四等瑞寶章)的授勳者。
在這之前,勳章是授與對國家盡力者,因此都只被授與官吏。為此,該年更正賞勛條例,只要民間人士對
國家盡力者也可以授與。
寶冠章:1888年[1月4日]]制定,2003年11月3日更正。現在限定只有在針對皇族女子及外國女性授勳的特殊場合才能使用。
旭日章是針對男性授勳,寶冠章則是針對女性授章。最初只有設立勛一等至勛五等的5個階級,1896年4月13日追加勛六等至勛八等。
最高級的勛一等寶冠章(現在的寶冠大綬章)的授與,限定只有皇族女子和
明治天皇與
大正天皇的生母,以及嫁給
日本皇室的女性。是種非常特殊的勳章。
2003年的榮典制度更正,旭日章也可以授與女性,寶冠章則限定使用在皇族女子以及外國女性的禮貌性授勳上。
在成年皇族的場合,皇后、親王妃(包含即將成為親王妃的女王)以及
內親王授與寶冠大綬章,而王妃以及女王則授與寶冠牡丹章(舊制勛二等寶冠章)。
金鵄勳章:《
金鵄勳章》,戰前的日本對大日本帝國陸軍、
海軍的軍人、軍屬所授與的為一的勳章。“金鵄”的名稱由來,是根據“
神武天皇”在東征時,神武天皇的弓停了一隻發出金色光輝的鵄,迷惑了“長髓彥”軍的日本神話傳說。
功五級金鵄勳章
金鵄勳章於1890年2月11日(紀元節)制定。金鵄勳章分為7個等級,“功一級”向下至“功七級”以功級表示的勳章。位階與瑞寶章或其他勳章授與工作取得一定年資為條件的公務員(當時為官吏)或民間人士不同,金鵄勳章只授與有戰功的軍人,大將與皇族軍人若沒有戰功也不會被授與。(即使以將軍與提督的身分獲得旭日章或瑞寶章等勛一等或勛二等的受勛,對金鵄章而言可能只是功五級或功四級的軍人而已。)
另外,功一級至功七級的受章者有900
日圓至65日圓的年金給付。昭和初期,當時的二等兵的月薪只有8日圓80錢,因此算是相當高額。由於此年金為
終身年金,隨著戰爭擴大也擴大了受章者數量,使國庫負擔急促增加。因此1940年改以發行公債的方式支付。但是因為日本戰敗使得該公債變成一元不值。另外昭和15年最後因為
戰爭激烈中止授與生還者制度,變成只授與取得戰功的陣亡者。因此前線部隊對於功勳彪炳都會以“金鵄勳章的約定”給予軍刀與感謝狀、紀念品等,陸軍方面也有制定相對應的武功勳章。
太平洋戰爭中日本戰敗,根據駐日盟軍總司令的指示,昭和22年(1947年)5月3日依據“昭和22年政令第四號”公告廢止。
在戰前的日本是個重視階級的社會,列出勳章的等級是常見的事情。金鵄勳章也不例外會被表示出來,表示順序為,1.職務、2.階級、3.位階、4.勛等、5.功級、6.爵位、7.學位以及姓名。
例如:內閣總理大臣海軍大將從一位大勛位功一級伯爵
山本權兵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