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法典》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書江,殷建平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商法典—民商法典譯叢
- 作者:王書江、殷建平譯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定價:28 元
- ISBN:7800836800
《日本商法典》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書江,殷建平譯,
日本商法典 《日本商法典》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書江,殷建平譯,
按照日本商法典的體系,松波仁一郎先生的這套《日本商法論》分為五編;《總則編》、《會社編》、《商行為編》、《手形編》和《海商編》。閱讀這套《日本商法論》,便可略窺當時日本商法理論及實務之全貌。 閱讀此書時讀者會發現,...
由於判例要旨是按商法條文排列的,為方便我國讀者,同時附上譯者翻譯的2004年6月9日最新修改的日本商法典,可以互為參照。因而本書具備權威性、學術性、研究性、實務性。原書在日本是法律實務家,民商法學者的必攜書物。本編譯書為填補...
《日本公司法精解》是2015年9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日]山本為三郎。內容簡介 日本公司法是在2005年制定、2006年開始正式實施的。在此之前,日本公司法制度一直規定在日本商法典的第二編。2005年的日本公司法不僅是在形式上、...
二、西班牙商法典 第二節商人法立法體系 一、《德國商法典》的立法背景 二、《德國商法典》與《德國民法典》的關係 三、《德國商法典》內容和特點 第三節折中主義立法體系 一、現代《法國商法典》 二、《日本商法典》 第四節民商...
2005年日本在進行法律整合的過程中不但對公司法進行了大幅度修訂,而且將其從商法典中獨立出來作為單行的法律。此後繼續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對這一法律進行局部修訂並於2013年出台了涵蓋範圍廣泛的公司法修訂草案。由於日本公司法條文繁多,...
在20世紀90年代以後多次修改的基礎上,本無統一公司法典的日本又在醞釀更加雄心勃勃的公司法修改計畫,即廢止((有限責任公司法),並將((日本商法典)中的股份公司制度獨立出來,單獨制定一部綜合的、統一的公司法典。2003年,日本法務省...
《日本公司法規範》是200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吳建斌。內容介紹 我們的工作在以下三個方面有所不同:一是只選取公司法的部分,而且民商法及商法特別法兼收並蓄,日本商法典中的第3編商行為、第4編海商,因近年幾乎沒有...
《日本商法典》第93條(退股股東的責任)與之相同。所謂自稱為無限責任股東的自然人和法人,必須是自稱為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實施某種行為,使人誤認其為股東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日本商法典》第83條(自稱股東者的責任)規定:“非股東...
大陸法系一些國家認為,單方商行為本質上仍屬於商事行為,應當受到商法的統一調整。如《德國商法典》和《日本商法典》均規定,當事人一方實施商事行為時,本法適用於雙方。而法國、英美法系國家則認為,單方商行為是商事行為與一般民事法律行為...
但是《日本商法典》第515條卻允許在因商行為而產生的為債權提供擔保被設定的質權中存在流質契約的特別約定。因我國民法採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因此不存在民事質權與商事質權的區分。與民事質權相比較,商事質權制度更側重保護質權人的利益...
如《日本商法典》第553條的規定。商法之所以規定行紀人的履行擔保義務,目的在於確保商事行紀制度的信用,保護委託人的利益。(二)行紀人的權利 行紀人作為受任人除了具有報酬請求權等一般權利之外,還享有如下幾種權利:1.介入權 行紀人...
因此,《日本商法典》、《德國商法典》等都對此作了特別的規定,規定在商事買賣中,由於標的物的瑕疵或者數量不足而引起契約解除時,買受人應當以出賣人的費用對標的物進行保管。如果標的物有滅失或者毀損之虞時,買受人可以依法將其...
《日本商法典》第1條規定:“關於商事,本法無規定者,適用商習慣法,無商習慣法,適用民法。”《瑞士民法典》第1條規定:“本法無相應規定時,法官應依據慣例。”中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以及《海商法》第268條都規定,中國...
第一種立法例以《日本商法典》第267條第1項和中國台灣地區“公司法”第214條為代表,認為派生訴訟的對象僅限於董事的責任。但在董事責任的外延上,日本公司法學者見解分歧。一種觀點認為,董事之間存在的特殊私人關係有可能導致公司怠於...
《日本商法典》第242條和《德國股份法》第140條均對無表決股表決權復活的條件作了規定,頗值我國借鑑。多重表決 所謂多重表決權股,是指一股享有多個表決權的股份。是否允許多重表決權股,各國規定頗不一致。日本一般不允許多重表決...
日本通說認為,倉單系表彰其所代表物品的物權證券,占有倉單與占有物品有同一的效力,因而倉單質押屬於動產質權。《日本商法典》第575條規定:交付提單于有受領運送物權利之人時,其將就運送物所得行使的權利,與運送物之交付,有同一效力...
《日本商法典》也有與德國類似的規定,以該法典第521條對商人之間留置權的規定為例,商事留置權中的債權和留置物之間不需要存在關聯(牽連),只要求債權的成立和取得留置物的占有因商人間商行為而發生。在我國擔保法律實踐中,有將所擔保...
明治商法分為總則、公司、商行為、票據、海商五編,它主要效仿的是1897年制定的《德國商法典》的體例。但它與《德國商法典》的最大區別是把票據的有關內容規定於商法典中,並作為獨立的一編。《日本商法典》原則上為客觀主義,但其...
前《日本商法典》採取了該立法模式。該法第293條之6規定了股東查閱權,第293條之7規定:有依前條規定的請求時,除有可認定其請求符合下列事由的相應理由的情形之外,董事不得拒絕:1.股東非為有關股東權利的確保或者行使而請求進行...
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63條規定:“董事應將公司章程備置於本公司及分公司,將股東名冊、零股存根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設定了過戶代理人時,可以將股東名冊、公司債存根簿或其副本、零股存根簿備置於過戶代理人的營業所。...
1889年轉入德國柏林大學。曾擔任帝國大學法科大學(現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兼農商務省參事官、東京帝國大學法科大學校長(東京大學法學部)、日本法政大學校長、內閣法制局長官、文部省總務長官等職。日本民法典與日本商法典的起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