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查閱權

股東查閱權

股東查閱權,指股東對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文書等相關的會計原始憑證和文書、記錄進行查閱的權利。

法律設立股東賬簿查閱權,是因為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是籠統、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原始的會計賬簿更能夠充分反映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發生的具體情況。股東要想獲取更充分的公司經營管理信息就必須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

股東的賬簿記錄查閱權制度源於美國公司法,美國各州基本上都制訂了關於股東查閱權方面的成文法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股東查閱權
  • 屬性:法律權利
  • 定義:股東對公司的記錄進行查閱的權利
  • 相關對象:企業股東
定義,理論基礎,相關規定,條件,主體,客體,特別限制,完善法律制度,

定義

股東查閱權,指股東對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文書等相關的會計原始憑證和文書、記錄進行查閱的權利。法律設立股東賬簿查閱權,是因為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是籠統、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原始的會計賬簿更能夠充分反映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務發生的具體情況。股東要想獲取更充分的公司經營管理信息就必須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股東的賬簿記錄查閱權制度源於美國公司法,美國各州基本上都制訂了關於股東查閱權方面的成文法規則。

理論基礎

為了平衡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利益,防止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利用股東授予的經營權力來追求其本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經營者的追求目標偏離股東預期的目標,法律確立了股東對公司事務進行干預的權力,來保護股東對公司的終極控制權,以實現股東投資利益,如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但股東行使自己的權利(力)時,是以獲得充分信息為前提條件的。股東權能否實現,取決於股東知情權是否有效行使。
股東知情權是一個權利體系,它分別由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賬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所組成。這三者權利的內容雖然各異,但中心是股東對公司事務知曉的權利,都是為了能使股東獲得充分的信息。在這一組權利體系中,股東的查閱權是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因為現代公司的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股東遠離於公司事務,股東要對公司事務參與和監管,首先要獲取公司經營的有關信息,只有在獲取了公司經營信息的基礎上,才可能行使對公司的監督權,才可能在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實意思的決定,從而達到維護股東利益的目的。所以,股東查閱權是知情權的核心,知情權能否有效行使,取決於股東查閱權能否充分行使。

相關規定

股東查閱權制度源於美國公司法,美國《示範公司法》中規定,股東有權在股東大會上向董事會詢問,任何股東一旦提出要求,公司業務執行人必須毫不遲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事務情況並且允許查閱帳薄與文書。
我國股東查閱權的法律淵源主要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證券法中關於上市公司強制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二是公司法中有關股東知情權的相關規定。由於上市公司與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知情權的價值取向不同,故在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與立法保護上也不盡相同。對於上市公司,因其股權的分散,股票市場的流動性,使投資者在對公司事務和經營狀況不滿時,就會採取 “用腳投票”的方式離開公司,所以,上市公司的股東大都對公司事務表現為冷漠,缺乏直接干預公司事務的動力,但對與股價有關的信息內容則關注較多。為此,證券法中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是以公司投資變化、經營、資產、所有權和人事變動等與市場股價有關聯的,足以引起股價變動的重大性事項作為標準;對應當披露的檔案和具體內容,時間及方式,比公司法有更為明確的規定。如我國證券法第61條、第62 條、第64條的規定。從這些規定之中可以看出,法律對上市公司的股東查閱權,是通過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來保護的,即公司應主動向投資者披露有關信息。
而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東中的一部分或某一個通常成為公司的管理者,並且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雖然法律規定其轉讓的自由,但實際上股份的出讓,還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其他股東的優先受讓權等,以至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東比上市公司的股東更為關心公司的事務,因為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與股東利益有著更為密切的關係。為此,我國公司法作了相應規定,如我國《公司法》第33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等。第176條第二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法的這一條規定,確立了股東對財務會計報告的查閱權。不過,相對於上市公司的信息強制披露制度而言,非上市公司僅需被動地按照法律規定將有關材料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詢。

條件

股東享有查閱權,除了遵循正當程式外,各國立法還提出了正當目的的要求。而由於正當目的系主觀要件,如何界定就十分棘手。在這個問題上存在兩種立法模式:
一是概括式,即立法只提出正當目的的要求,具體標準由司法實踐把握。例如,前述美國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條的規定:股東僅要求查閱股東名冊,證明了該條前兩點之後,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公司,公司有義務證明股東的查閱目的不正當。……但對於何謂“正當目的”,該法並未解釋。韓國商法和我國公司法也採取了這種模式。不過,我國的立法亦有自己的特色,並非對股東查閱任何賬簿記錄都要求正當目的,只有查閱賬簿時才有此要求。結合我國目前股東權益的保護現狀,這一做法值得肯定。
二是列舉式,即除了規定正當目的的概括性要求外,還列舉構成正當目的的具體情形。前《日本商法典》採取了該立法模式。該法第293條之6規定了股東查閱權,第293條之7規定:有依前條規定的請求時,除有可認定其請求符合下列事由的相應理由的情形之外,董事不得拒絕:1.股東非為有關股東權利的確保或者行使而請求進行調查時,或者為損害公司業務的運營或者股東的共同利益而請求時;2.股東成為與公司進行競業的人,與公司進行競業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東、董事或者執行經理時,或者為與公司進行競業的人持有該公司股份的人時;3.股東為將通過前條第1款的閱覽或者謄寫有關會計賬簿及資料所獲知的事實向他人通報獲利而提出請求時,或者在請求日的前2年內,為通過向他人通報從有關該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會計賬簿及資料的同款的閱覽或者謄寫中獲知的事實獲利的人時;4.股東在不適當時間,提出前條第1款的閱覽或者謄寫有關會計賬簿及資料的請求時。
兩相比較,列舉式優於概括式,前者確立的正當目的標準較為具體明確,便於股東行使查閱權和法院審查。建議修改我國的立法模式,採取列舉式,在設立正當目的一般規定的同時,列舉正當目的的若干情形和不正當目的的若干情形,提升公司法的可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股東行使查閱權的目的有時並非是單一的,可能既存在正當目的又存在不正當目的。對此,美國德拉瓦州法院認為,一旦股東證明目的的正當性,其依據《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條獲得法律救濟不會因為其存在其他不正當目的而被駁回。然而,既有正當目的又有不正當目的股東查閱賬簿記錄將被限制在可以達到其表明的正當目的的必要範圍內。而且針對依據220條提起的訴訟,公司不能通過某些方法尋求迴避提供賬簿記錄的義務,如對管理不善訴訟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懷疑,或者採取“白無暇防禦”即通過訴訟試圖證明訟爭的管理不善行為完全合理合法。(P1612)這些充分保護股東知情權的做法值得借鑑。

主體

查閱權能夠使股東獲得公司必要的信息,那么是否任何股東都可以行使該權利呢?換言之,查閱權究竟為單獨股東權還是少數股東權呢?在這個問題上,存在兩種立法例:
一是少數股東權模式,即持股達到一定比例的股東方可行使查閱權。1969年美國《示範公司法》第52條規定,只有持股6個月以上或者持股比例達到5%的股東才可以行使查閱權。1997法案通過之前,紐約州《商業公司法》第624條也存在類似規定。《日本商法典》(2001年修訂)第293條之6規定,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才可以行使查閱權。
二是單獨股東權模式,即任何股東均可單獨行使查閱權。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某些州在修改公司法時就放鬆甚至取消了持股比例的要求,例如:《紐約州商業公司法》經過1997年的修訂,其第624條刪除了股東行使查閱權關於持股時間和比例的要求,任何股東均可以要求查閱公司賬簿記錄;《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條(2005年修訂)規定,任何股東都可以要求查閱公司賬簿記錄。我國台灣《公司法》(2001年修正)第48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檔案、賬簿、表冊。”我國《公司法》未對股東持股比例提出要求,因此我國的查閱權立法應當納入單獨股東權模式。
一般而言,單獨股東權模式優於少數股東權模式,後者容易不適當地剝奪中小股東的查閱權。但我們必須考慮到查閱權制度也是一把雙刃劍,在保障股東知情權的同時,也可能不適當地損害公司利益。有鑒於此,應當從不同類型公司的實際出發重構我國的查閱權制度。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堅持單獨股東權的立法模式。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人合因素,股東之間的信任和監督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至關重要。賦予每一位股東查閱權,有助於形成股東之間的信息對稱,從而增進股東之間的信任;反過來,信息的流動性和透明化,有助於股東對公司管理層的監督;此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行使查閱權不至於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很大的不便。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區分不同情形而採取不同的立法模式:對於某些信息,任何股東均可單獨行使查閱權;對於其他信息,只有單獨或者合併持股達到一定比例的股東才可以行使查閱權。
從某種意義上說,美國《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就是採取的這種立法模式。該法第220條就股東查閱權的行使提出了正當目的的要求。對正當目的的證明,按照股東查閱賬簿記錄種類的不同,第220條採取了分類處理的辦法:股東要求查閱股東名冊以外的賬簿記錄,必須證明以下三點:(1)該股東的確是公司股東(2)該股東已經按照第220條的要求的格式和方式提出了查閱要求;(3)該股東的查閱出於正當目的。股東僅要求查閱股東名冊,證明了前兩點之後,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公司,公司有義務證明股東的查閱目的不正當。這就意味著任何股東都有權查閱股東名冊,但對公司的其他賬簿記錄,股東查閱的前提之一就是證明目的正當,而法院對正當目的進行審查的標準之一就是股東的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雖然該標準在考察股東正當目的方面不具有決定作用,但如果沒有其他因素支持股東正當目的時,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就成為正當目的判斷標準。

客體


一)查閱權客體範圍的一般規定  
查閱權客體的範圍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股東知情權。我國《公司法》對此採取了單純列舉式規定,即將股東有權查閱的賬簿記錄種類全部列明。根據《公司法》第 34條和第98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的公司賬簿記錄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查閱的公司賬簿記錄包括: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上述立法似乎傳遞著這樣一個信息,除此之外的賬簿記錄股東均無權查閱。但結合公司法2005年修訂前的司法實踐,股東能否查閱除此之外的賬簿記錄則不無疑問。南京南連光華液化氣有限公司訴詹德威知情權糾紛案中,詹德威作為股東要求查閱公司全部財務賬冊及庫管賬冊,南京南連光華液化氣有限公司則辯稱“公司法第32條” 賦予股東查閱的權利僅限於財務報告而非賬冊。該案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認為:股東的知情權系一完整的、持續性權利,股東知情權的範圍包括有權查閱公司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公司賬簿、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出具的審驗報告及監事會的檢查報告等,不限於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法院在類似糾紛中也採取了類似立場。《公司法》明確賦予有限公司公司股東會計賬簿查閱的權利之前,人民法院即傾向對股東查閱權的客體範圍作擴張解釋。進而,股東能否查閱除了《公司法》第34條和第98條規定之外的其他賬簿記錄,如董事會會議記錄等。從保護股東知情極的角度而言,應當承認股東的該等權利。然而《公司法》的列舉式規定,則使得保護股東的該等權利存在疑問。而美國各州公司立法並未採取單純列舉式而是“列舉加概括規定”的方式,即在列舉股東可以查閱的賬簿記錄種類同時,概括規定股東有查閱賬簿記錄的權利。美國法院審判實踐表明,股東查閱權的範圍十分廣泛,包括股東名冊、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記錄、銷售分類賬、發票、契約、信件、銷售策劃和經營計畫。(P609)與美國立法相比,我在股東查閱權客體的規定上亦有值得改進之處。
(二)查閱權客體範圍的限制
1.查閱權客體範圍的一般限制
一般而言,正當目的在保證股東能夠實際行使查閱權的同時,已經為股東查閱劃定了客體範圍。德拉瓦州最高法院認為,賬簿查閱權必須為其目的所限制並準確劃定範圍,只能查閱對股東達到其正當目的所必須的賬簿。(P1617)這就意味著股東查閱的範圍是具體的,目的不同,查閱的範圍就不同,甚至目的相同,因為提出的時間不同,查閱的範圍也就不同。上述立法表明,美國股東查閱機客體制度的立法已經相當成熟,一方面賦予股東較為充分的查閱權,幾乎可以查閱公司的任何賬簿記錄,另一方面對股東每次行使查閱權依據其目的不同進行合理限制,從而較好地實現了股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雖然我國司法實踐中也承認查閱權可以多次行使,但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具體行使查閱權時查閱範圍是具體的。從實踐來看,不少上市公司賦予其股東較為充分的查閱權,只要股東證明其身份,即有權在支付合理的費用後,獲得公司章程、本人持股資料、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現行公司法不過是以立法的形式確認了股東查閱權的範圍而已。從《公司法》第34條和第98條的規定看,似乎只要是公司股東,就有權獲得公司法列明的公司賬簿以外的公司資料。這不免給人過度保障股東查閱權之感,建議參酌國外立法以正當目的合理界定查閱權行使的具體範圍。
2.查閱權客體範圍的特殊限制
一旦股東證明其正當目的,即有權查閱公司的相關賬簿記錄,除了正當目的之外;是否還受到其他因素限制。美國法院的審判實踐表明,律師客戶關係原則、工作成果原則和自我剖析特權可能進一步影響股東的查閱範圍。
公司擁有的賬簿記錄,不僅僅是公司自身形成的資料,也包括公司從律師等中介機構獲得的資料。股東查閱權的範圍是否及於律師為公司提供的法律資料,譬如法律意見書。美國德拉瓦州法院的判例表明,賬簿記錄是否提供受到律師客戶關係特權原則的影響。考察該資料是否受到該原則的保護,法院考量以下五個因素:(1)股東的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2)股東的主張是否似是而非;(3)信息獲得的必要性和無法從其他渠道獲得;(4)股東是否確定其要求獲取的信息而不是僅僅抱著投機的心態去“釣”信息;(5)律師客戶交流的信息是否為與訴訟本身有關的建議。如果說律師客戶關係特權原則保護的是律師就特定事務(並非針對行使查閱權之股東)為客戶準備的資料的話,那么工作成果原則旨在保護律師為即將到來的訴訟整理準備的資料。如果一方當事人表明其確實需要該資料而不能獲得,且不通過異常艱辛的努力就無法獲得與該資料相當的資料,他就可以獲得該資料。法院指出,原告以正當理由打破律師客戶關係特權原則,也能以相同的理由表明其對工作成果原則保護的資料確實需要。
在目前國內股東知情權保護較為薄弱的情勢下,應當加強對股東查閱權的保護。因此,除非律師等中介機構在其向客戶提供資料時明確表明該等資料不得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所知曉,則股東有權查閱該資料。但是律師為應對客戶之股東提起的查閱權訴訟而準備的資料,客戶之股東無權查閱,一旦查閱權訴訟發生,則客戶之股東可以通過證據交換獲得律師準備資料之一部分。
此外,針對特定事項公司管理層往往會形成一些總結等類似資料。股東能否要求查閱這些資料呢?這涉及自我剖析特權,該特權保護秘密的、非單純事實描述性質的、協商性資料,包括通過內部調查、總結和審計形成的建議或者觀點。那些承認自我剖析原則的美國法院認為,以下四個因素將決定是否適用該原則:(1)訟爭信息來源於自我剖析;(2)該信息形成之時即處於保密狀態並且一直處於保密狀態;(3)公眾對保持該類信息的自由流動具有強烈興趣;(4)一旦該信息被披露,將會導致該信息自由流動的減少。(P570)當然是否採納自我剖析特權原則也是一個兩難選擇。如果立法不採納該原則,則會擴大了股東查閱權的範圍,有利於監督公司管理忠實、勤勉地履行義務;但另一方面將使公司管理層面臨過多的法律風險,為了迴避或者降低這些風險,公司決策將可能大打折扣,管理層也可能不會誠實地自我評價。這或許就是美國各州在自我剖析特權立法方面存在不同的原因。從目前我國股東權益保護不力的現狀出發,我國不應當採納自我剖析特權原則。

特別限制


股東查閱權立法始終要平衡公司和股東之間的利益,那么法律在賦予股東查閱權的同時,也應當課股東以必要之義務,防止股東濫用查閱權而危及公司利益。查閱權保護的是股東的知情權,股東獲得相關信息後,如何合理利用該信息則成為查閱權立法當中應當考慮的重要問題之一。我國公司立法對此缺乏明確規定。美國公司立法中則存在該方面的制度,即要求股東在行使查閱權時承擔保密義務,值得我們研究學習。
1.保密義務
在1982年CM&M Group,Inc.v. Carroll一案中,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認為,與保護股東權利相對應,法院有義務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進而衡平法院有權採取它認為合理的措施限制股東查閱權以阻止該權利的濫用從而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這一原則,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在該案認為股東首先承認存在合理的保密契約才能依法行使查閱權。自此,在股東查閱權案件中,法院經常要求股東承擔保密義務。保密義務阻止股東分享各自查閱獲得的信息,從而減少了其他股東提起潛在訴訟的可能性。在 Freund v.Lucent Technologies,Inc.一案中,一位股東依據《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條提起查閱權訴訟,另一位股東未經主張訴前查閱要求即獨立提起代表訴訟,法院認為後者不得分享前者獲得的信息,進而對前者施加保密義務.
依據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和實踐,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東可以查閱的資料除了會計賬簿之外的其他信息多數可以通過公開渠道獲得,當然有限責任公司的部分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也不必到相關主管機關登記或者備案,因而會計賬簿和那些未曾登記或者備案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應當納入保密的範圍;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又分為兩種情況,非上市公司應當適用前述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保密義務之要求,上市公司由於股東查閱的資料均已公開,已無保密義務之必要。當然,如果我們修改現行公司法,擴展股東查閱權的範圍,允許股東依正當目的查閱公司的任何賬簿記錄,則保密義務應根據該等賬簿記錄是否已經公開而採取不同的要求。必須注意的是,德拉瓦州課行使查閱權之股東以保密義務,並不是簡單的保密,而是限制股東傳播或者利用該信息。
2.保密義務的排除
既然法律要求行使查閱權之股東承擔保密義務的目的在於保護公司利益,那么法律能否以同樣的理由免除股東的保密義務?德拉瓦州法院認為,法律認可在某些情形下股東有權利用其依據《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條查閱權獲得的信息,該利用將導致信息的公開。最明顯的情形就是法律鼓勵股東利用第220條作為對可能存在的管理不善或者浪費進行訴前調查的手頭工具。當訴前調查表明理由充足,股東就可以利用為保密令所保護的信息提起訴訟,並且在很多案件中,在訴訟過程中,該信息變得可以公開獲得。在緊急情況下由於時間緊迫股東無法提起訴訟進而按照通常的程式處理保密問題。在這些有限的情況下,法院將根據股東的清晰陳述而接受其去除依據第220條獲得信息的保密義務的特殊請求。股東要求去除保密義務的舉證責任重大,要求其證明保密信息的披露是為了防止代理權爭奪戰中可能發生的虛假披露或者誤導性陳述,或者與之相當的其他非常有說服力的情形。一旦該舉證義務被滿足,儘管法院將會進行斟酌,但通常因保護公司利益而保密的義務將被排除。
美國公司立法要求行使查閱權的股東承擔保密義務,又在特定情況下免除其保密義務。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實現股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我國股東查閱權立法也應當更加全面地平衡股東和公司的利益。

完善法律制度


1、立法的缺陷和審理中的困惑
我國證券法和公司法對股東查閱權的內容規定尚不完善。如我國證券法對公司財務帳冊的查閱事項未作相關規定;我國公司法第110條雖規定了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但其第175條規定明確財務會計報告是指:(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財務狀況變動表、(4)財務情況說明書、(5)利潤分配表。也就是說,會計帳薄並未包括在內。筆者認為,根據《公司法》第176條2款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是經營層為股東大會的召開而備置的,不是公司經營中所形成的原始憑證,僅憑該財務會計報告,股東難以得到經營層進行不當行為的信息。一旦股東有正當理由懷疑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實時,股東是否可以查閱會計賬簿和其他相關檔案,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實踐中,這類糾紛時有發生,而立法的不完善又給法院處理這類案件增加了難度。
2、股東查閱權法律制度的完善
(1)明確股東查閱財務帳冊的權利。現代公司雖然實際由經營者控制,但根據委託-代理理論,經營者是根據股東的委託,作為代理人經營管理公司,應當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最終目的。在此意義上,公司有義務向股東披露與經營有關的信息和提供相關的財務檔案,特別是公司經營過程中形成的會計帳薄及相關記錄。
(2)明確股東查閱財務帳冊的範圍。美國《示範公司法》是以列舉的形式予以明確的,如:股東名冊、財務會計賬簿、公司的基本章程、附屬章程、董事會會議記錄、經營委員會和股東大會的議事紀錄、公司經營中有關契約和交易記錄等;日本的《商法典》第293條之規定為“會計賬簿和書類”。筆者認為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查閱權的範圍太窄,不利於維護股東權利,在目前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股東可通過公司章程予以規定。
(3)確立查閱權行使的程式。有關股東查閱權的行使程式,也有待於立法的完善。比如規定股東行使查閱權時,不應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股東要求查閱時,應當提前告知公司,以便公司作出合理的安排。如股東應在5至7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請求,並應在書面申請中,對查閱的目的作出合理的闡述,還應對所要查閱的有關檔案的範圍明確指明,另應說明查閱的方法,如摘錄或複製等;而查閱的地點通常應當是公司的辦公場所或根據公司所指定的地點。
(4)完善查閱權的司法救濟。一旦公司拒絕股東的查閱請求,或對股東的查閱權行使設定障礙,股東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具體操作層面的規定亦應完善。比如就舉證責任問題而言,原告應當先向法院闡明其要求查閱公司財務帳薄具有正當目的,並作出合理詳細的解釋,說明其所要查閱的檔案與記錄確與其目的有直接關聯;然後要求作為被告的公司必須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原告行使查閱權是基於不正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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