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投資決策

旅遊投資決策

旅遊投資決策就是投資主體為達到一定的旅遊投資目標(含經濟目標、社會目標、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用一定方法對投資規模投資方向、投資項目等進行科學評估,比較不同投資方案的經濟、技術可行性,綜合各種因素進行規劃選擇和策劃決定的經濟活動過程。[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遊投資決策 
  • 類型:經濟術語
原則,投資特點,

原則

在旅遊項目投資過程中,正確的決策可以給企業帶來良好的效益,給社會帶來繁榮和發展;一個錯誤的決策,會給企業造成被動或虧損,給社會帶來浪費。所以在旅遊項目投資決策時,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1)利潤最大化
原則旅遊業是一個經濟產業,旅遊項目投資是一種企業行為;企業的目標是要獲得最佳的經濟效益,所以在投資決策中,要遵循利潤最大化的原則。
(2)企業局部經濟效益與整體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在對旅遊項目投資進行決策時,從微觀經濟角度出發,是強調對企業有效益。在一般情況下,企業的微觀經濟效益與國民經濟巨觀效益是一致的;特別是開發旅遊產業、開發旅遊景區、建設旅遊飯店等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這樣的旅遊產業。但在特定的地理位置和外部環境,企業局部利益往往與國家、社會的公眾利益會發生矛盾。例如,在國家保護的自然生態區域,如在九寨溝遊覽區內、灕江邊建賓館、飯店,對企業來說是有利的,但與國家、社會公眾的利益相違背。因為這樣會對自然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屬於破壞性開發,對於這樣的項目要加以否定。
(3)滿足社會需要的原則
旅遊項目投資決策要符合社會需要包含的兩個方面。一是從社會需求方面來考慮,投資建一個景點,要考慮是否符合社會需求。例如,有一個企業提出在離桂林僅100公里的某景點開發一個喀斯特溶洞。桂林市已對遊客開放的喀斯特溶洞有5個,其中被中外遊客認可的著名溶洞就有蘆笛岩、七星岩、豐魚岩;在距離僅100公里的地方再開發一個溶洞,而且該洞既無特色,又無名氣,顯然是一種重複浪費性建設。二是從滿足社會公德出發,若決策的旅遊投資項目從企業的角度看是有利可圖的,但不符合社會精神文明需要,則不能決策投資建設。

投資特點

旅遊投資項目決策就是決策者為達到預期旅遊投資目標,採用一定的決策方法對若干個投資實施方案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並從中選擇最優方案的過程。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旅遊投資決策具有以下特點。
①決策必須要有明確的目標。決策是理性行為的基礎,行動是決策的延續,目標選擇不準和無目標的決策是盲目的行動,是不可取的。
②決策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可行性方案,如果只有一個方案就不存在決策。所謂可行性方案,一般應是指能夠實現預定的目標,各種影響因素均能進行定性和定量的比較,在現行的技術經濟條件下能順利實施的方案。
③選擇方案遵循的原則是“滿意”或“合理”。由於決策者在認識能力和時間、經營、信息來源、未來狀況等方面的限制,不能堅持要求最理想的狀態,而決策的準則只能是“令人滿意”或“足夠滿意化”。
④決策要通過科學的分析、評價進行選優。一般來說,每一個行動方案都會存在利弊和優缺點,必須通過科學的、全面的、綜合的分析判斷,才能在多種可行性方案中選擇一個較為理想的合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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