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投訴管轄

旅遊投訴管轄

旅遊投訴管轄是指各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和上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之間受理旅遊投訴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當旅遊糾紛產生後,旅遊者應該向哪一級、哪一地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投訴?這便是旅遊投訴管轄所必須回答的問題。這不僅關係到國家能否準確有效地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也關係到投訴者的權益能否實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遊投訴管轄 
  • 類型:經濟術語
原則,種類,

原則

旅遊投訴管轄具有如下原則:
(1)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指旅遊投訴管轄既要便於投訴者進行投訴,又要便於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及時、準確地處理投訴,確定具體受理旅遊投訴管理機關,要體現這一原則。如確定損害行為發生地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地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受理旅遊投訴案件,目的就是為了便於處理旅遊糾紛,便於調查情況,提高效率。
(2)兼顧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分工與案件性質的原則。
這是劃分不同級別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受理旅遊投訴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應當遵循的原則。我國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級別的不同,職責範圍也有所區別。級別越高其職責中的決策、綜合、協調、指導、監督職能越多;反之級別越低,執行職能越多,主要側重於處理具體案件和事務。
(3)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確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既要明確規定具體實施主體,也要有一定的機動性,使管轄能適應各種變化。如《旅遊投訴暫行規定》所規定的投訴者可以選擇被投訴者所在地、損害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發生地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管轄,收到同一投訴的多個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可以協商決定具體由誰受理。

種類

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之間對處理投訴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由於旅遊糾紛內容、性質都隨著科技經濟的發展不斷有新的情況產生,而且我國幅員遼闊,旅遊資源豐富,地區差異、行業差異明顯,所以《旅遊投訴暫行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各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的管轄許可權,各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在實踐中,旅遊投訴案件一般由縣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管轄。省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和跨地市(州)的旅遊投訴案件。國家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管轄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旅遊投訴案件及各地方旅遊投訴管理機關處理有困難的案件。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之間處理旅遊投訴的分工和許可權。即由何地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管轄。地域管轄以行政區劃確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第6條、第7條所規定的地域管轄標準是:投訴者可以向被投訴者所在地、損害行為發生地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地的旅遊投訴機關投訴。由投訴者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向哪一管理機關投訴,如涉及跨地區的旅遊投訴,有兩個以上機關收到投訴的,可以由收到投訴的機關協商確定管理機關,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協調指定管理機關。
移送管轄是指旅遊投訴管理機關受理投訴後,發現該案件本機關無權管轄。依法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受理。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級投訴管理機關對某一投訴享有管轄權。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跨行政區的投訴案件發生管轄糾紛,又不能協商解決時。這種糾紛表現為都要求管轄或者都不願管轄,此時由上一級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指定受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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