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投訴

受理投訴,是消費者協會的一項法定職能,是消協直接為消費者辦實事的重要手段,是消協工作的一個“視窗”。通過受理消費者投訴,不僅可以為消費者排憂解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可以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密切黨群關係、促進社會安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受理投訴
  • 外文名:Admissible complaints
  • 實質:法定職能
  • 條件:通過受理消費者投訴
  • 優點:效地化解社會矛盾
協會介紹,消費者協會受理的投訴一般有三種情況,投訴調解與申訴、仲裁、起訴區別,調解,申訴,仲裁,起訴,

協會介紹

消費者協會調解消費糾紛是應消費者請求進行的,這種請求通常表現為投訴。所為投訴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與經營者就各自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後,向消費者協會反映情況並要求給予解決的行為。
所謂受理投訴,是指消費者協會根據消費者的投訴請求,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的過程與行為。

消費者協會受理的投訴一般有三種情況

①消費者直接向消費者協會進行的投訴;
②消費者向有關單位進行的投訴,經有關單位委託消費者協會協助處理的投訴;
③經營者請求消費者協會協助處理的投訴。
消費者協會處理消費者投訴的主要手段是調解。

投訴調解與申訴、仲裁、起訴區別

調解

調解作為一個法律術語,包含著三種類型的調解,即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法院調解實際上是以訴訟途徑解決糾紛的。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主持的調解。我這裡所說的消費者的協會的調解是民間調解,也就是由民間組織對民事糾紛進行的調解。
無論是哪種類型的調解,都必須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合法原則,就是說,調解不能“和稀泥”,調解協定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二是自願原則,就是說不能強加於人,即調解人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意見。
一般來說,調解成功,當事人之間就要簽訂調解書或調解協定。調解書或調解協定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還可以尋找其他途徑解決糾紛。

申訴

申訴可以分為訴訟上的申訴和非訴訟上的申訴。非訴訟上的申訴範圍很廣,行政申訴是其中的主要方面。我們這裡講的是行政申訴。
所謂行政申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書信、走訪等形式向國家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反映情況、表達意願的行為。
一般來講,申訴人應當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申訴中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訴人具體的申請請求和事實、理由,以便於受理部門處理。作為受理申訴的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處理申訴事項。比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公平交易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司(處科),技術監督部門有稽查處(科)等。在處理申訴過程中,對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發生的民事糾紛。如果雙方同時遞交申請,請求行政部門調解,行政部門可以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解決他們之間的民事糾紛。在處理申訴過程中,如果發現被申訴人存在違反國家法規的行政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仲裁

所謂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糾紛發生之後,達成協定,自願交糾紛交給第三方作出裁決,從而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仲裁有以下幾個特徵:①仲裁是一各靈活、便利的解決糾紛方式。②提交仲裁以雙方當呈人自願為前提。③仲裁是一種第三方當公正活動。④仲裁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式。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性。
因此,從某種意義說,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調解則不然。

起訴

所謂起訴,指的是糾紛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訴訟行為。它是人民法院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也是解決消費糾紛最有權威、最有力度的一種方式。
人民法院的整個訴訟活動包括起訴、審判、執行三個基本階段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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