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聯席會議辦公室對投訴的基本情況應做好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投訴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單位、聯繫電話、通訊地址、投訴內容。
三、聯席會議辦公室受理投訴後,應及時以投訴處理單(式樣附後)形式轉送有關單位辦理,同時將轉辦情況告知投訴人。
四、有關單位應在收到投訴處理單後15個工作日內回復投訴人,因情況特殊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回復的,應向投訴人說明原因,並告知其回復的最後期限。對投訴內容不實的,應向投訴人耐心做好解釋工作。
五、有關單位應在回復投訴人的同時將投訴辦理情況書面反饋聯席會議辦公室。
六、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對投訴的辦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不按本辦法辦理的單位,責令其改正,並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審定後予以通報批評。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