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是旅行社業務經營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相關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4年7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改為後置審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
- 作用: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
- 現狀:改為後置審批
- 修改時間:2014年7月22日
項目背景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等活動,為旅遊者提供相關旅遊服務,開展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或者出境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
組織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標準條件
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