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資格審批

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資格審批是旅行社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資格,主要從事出境旅遊業務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對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資格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資格審批
  • 作   用: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 現   狀:改為後置審批
  • 修改時間:2014年08月12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職業狀況,標準條件,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式,項目修改,

項目背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等活動,為旅遊者提供相關旅遊服務,開展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或者出境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職業狀況

2009年底,中國政府將旅遊業定性為“國民經濟戰略性支柱產業”,並確定到2015年,“出境旅遊人數達8300萬人次,年均增長9%”的目標。預計2010年中國出境旅遊服務體系、市場監管與服務質量等方面將有所突破。出境旅遊目的地的增多,出境旅遊需求的擴大、民營出境旅行社的擴張、出境旅遊經營權的逐步放開、出境旅遊服務體系的逐步完善將使危機之後的整個出境旅遊市場呈現出更加開放、有序、繁榮的局面。

標準條件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髮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髮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條件

1、經營國內和入境旅遊業務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2、足額繳存質量保證金140萬元(包括原有20萬元);
3、足額繳交出境游旅行社責任險。

申請材料

以下手續如果法人無法親自辦理,請為經辦人開具設立社授權其辦理旅行社變更相關事項的委託書,並附上法人及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並加蓋設立社公章。
1、申請書4份。抬頭分別寫國家旅遊局(2份)、省旅遊局、市旅遊局,內容包括旅行社設立時間、近3年來旅行社經營狀況、自有優勢品牌及線路、獲獎情況、自查有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以及承諾足額繳存質保金和出境游旅行社責任險;
2、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複印件4份;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4份;
4、營業場所和設施設備情況表4份;
5、旅行社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4份;
6、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承諾書4份。
以上複印件要求加蓋旅行社公章。

辦理程式

1、受理申請;
2、市旅遊局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核實,並派人實地檢查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
3、申請人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市旅遊局出具審查意見並上報省旅遊局;申請條件不符合的,市旅遊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旅行社取得出境旅遊經營業務許可的,由國家旅遊局換髮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項目修改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對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資格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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