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資格審批
- 作 用: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 現 狀:改為後置審批
- 修改時間:2014年08月12日
項目背景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等活動,為旅遊者提供相關旅遊服務,開展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或者出境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
組織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職業狀況
標準條件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髮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髮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條件
2、足額繳存質量保證金140萬元(包括原有20萬元);
3、足額繳交出境游旅行社責任險。
申請材料
1、申請書4份。抬頭分別寫國家旅遊局(2份)、省旅遊局、市旅遊局,內容包括旅行社設立時間、近3年來旅行社經營狀況、自有優勢品牌及線路、獲獎情況、自查有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以及承諾足額繳存質保金和出境游旅行社責任險;
2、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複印件4份;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4份;
4、營業場所和設施設備情況表4份;
5、旅行社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4份;
6、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承諾書4份。
以上複印件要求加蓋旅行社公章。
辦理程式
2、市旅遊局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核實,並派人實地檢查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
3、申請人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市旅遊局出具審查意見並上報省旅遊局;申請條件不符合的,市旅遊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旅行社取得出境旅遊經營業務許可的,由國家旅遊局換髮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