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印發《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建設部〔1998〕16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 檔案類型:規定
- 文號:建設部〔1998〕164號
- 發布時間:1998年9月4日
現將《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屬檔案: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建>施工(包括土木建二、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為其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
人防護用品等;
、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施工機械設備。
機械設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的
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託所屬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假冒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關負責查處生產和流通
領域中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質量違法行為。
,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
安全要求的產品。
的單位,應當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
格證;
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發現不合格產
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必須立即停止
使用,並清除出施工現場。
產品合格證的產品,並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採購、使用、檢查
、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機、龍門架(井字架)、整體提升腳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須組織由本企業
的安全、施工等技術管理人員參加的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不能
自行檢驗的,可以委託當地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檢驗。
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采
取措施解決。
能分工,可以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組織聯合檢查,並公布
合格或者不合格產品名錄。
銷售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提供服務,並加強監督管理。
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作
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