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塔式起重機的監督管理許可權如何選擇適用行政規章的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塔式起重機的監督管理許可權如何選擇適用行政規章的請示》的答覆在2004.02.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塔式起重機的監督管理許可權如何選擇適用行政規章的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4.02.16
  • 實施時間:2004.02.16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塔式起重機的監督管理許可權如何選擇適用行政規章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國家建設部、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制定的《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對起重機械的監督管理許可權作了明確劃分。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機關在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施行前作出的相關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參照《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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