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責任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工程安全責任制度
  • 性質:制度
  • 時間:2014年
  • 類別:安全責任
法律依據,制度內容,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制度內容

一、建設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1.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建築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1)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4)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5)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2.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有關資料
《建築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3.不得提出違法要求和隨意壓縮契約工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契約約定的工期。
4.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費用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設計階段,根據初步設計的圖紙、概算定額或概算指標、費用定額及其他有關檔案,概略計算的擬建工程費用。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並向施工單位提供相應的費用。
5.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設備等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6.申領施工許可證應提供有關安全施工資料
按照《建築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的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資料,一般包括:工程中標通知書,工程施工契約,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臨時設施規劃方案和已搭建情況,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搭設(設定)計畫、施工進度計畫、安全措施費用計畫,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措施),擬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的型號、數量,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建設單位安全監督人員名冊、工程監理單位人員名冊以及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7.依法實施裝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建築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建築法》還規定,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2)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8.建設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勘察、設計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1.勘察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檔案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先行官。工程勘察成果是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設計的重要依據,也是保證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條件。因此,勘察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進行勘察,並提供真實、準確的勘察檔案,不能弄虛作假。
勘察單位在進行勘察作業時,也易發生安全事故。為了保證勘察作業人員的安全,要求勘察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同時,還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這也是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安全的需要。
2.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
(1)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2)提出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和措施建議。
(3)對設計成果承擔責任。
3.勘察、設計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2)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註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註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程監理、檢驗檢測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1.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1)對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2)依法對施工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處理。
(3)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①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③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④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2.設備檢驗檢測單位的安全責任
1)設備檢驗檢測單位的職責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經核准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設備檢驗檢測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鑑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四、機械設備等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1.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2.出租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安全責任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定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3.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的安全責任
(1)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2)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現場監督。
(3)出具自檢合格證明、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的責任。
(4)依法對施工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進行檢測。
(5)機械設備等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契約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①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②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③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④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五、政府部門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體制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託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2.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應當對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3.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檔案和資料;(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3)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4)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4.組織制定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安全生產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5.淘汰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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