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責任制度
2、在施工中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3、依法向有關部門查詢施工現場及相鄰區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整理好後,開工前及時向施工單位移交,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如因不移交資料或移交不及時,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行政處罰由建設單位負責。
4、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契約約定的工期。
5、依法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6、不向施工單位明示或暗示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