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2013年7月經修改後發布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 頒布時間:2013年7月
  • 實施時間:2013年
  • 相關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制度,條件要求,具體內容,規定,有效期及變更,政府監管,法律責任,具體規定,轉讓,不正當取得,暫扣規定,發證機關,

制度

《行政許可法》: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巨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行政許可的範圍)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對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條件要求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了13項措施,結合建築施工企業特點,《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主要要求如下:
1、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3、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取得資格證書;
6、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每年至少一次培訓和考核;
7、參加工傷保險、現場危險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險;
8、施工現場各區域以及安防用具、設備符合規定;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10、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和應急預案;
11、對安全事故由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體內容

《許可證條例》規定:發證機關監督檢查,發現不再具備發證條件,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完備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責任制度:第一責任人、直接管理負責人、具體崗位責任人的責任目標;責任人的職責範圍和內容;責任評價與考核辦法;問責與獎懲措施;責任檔案
規章制度:投入保障;項目論證、評價和管理;設施、設備維保;較大危險、危害因素場所、設施、設備安全管理;重大危險源管理;職業衛生管理;勞防用品管理;檢查、排查、整改;教育、培訓、考核;特種作業;應急預案與救援體系;事故報告與協查
2、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各類支出
3、有關人員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建築電工,架子工,起重信號司索工,起重機械司機、安裝拆卸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等

規定

受理部門建築業央企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其餘向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明確,建築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與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相關的檔案、材料。建築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有效期及變更

1、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與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2、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經發證機關同意,不再審查,有效期延長3年。
3、有關信息變更:變更後10日內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4、企業消滅:交回,註銷。
5、遺失:經媒體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辦(先聲明,後補辦)。

政府監管

1、無證不得從業;施工單位無安全許可證,建設單位無法取得施工許可證
2、不得轉讓、冒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
3、拿證後,接受監督檢查,不再具備條件時,應當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4、可以撤銷已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發證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發證;越權發證;違反程式發證;不具備條件發證;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況

法律責任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
規範檔案具體規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19條:責令停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50萬元罰款;重大事故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追究刑責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責令停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50萬元罰款;重大事故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追究刑責
安全生產許可證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生產

具體規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責令停產,限期補辦,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10萬罰款;逾期不辦繼續生產的,按19條處罰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責令停工,限期補辦,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10萬罰款;逾期不辦繼續施工的,按上表無證施工處罰

轉讓

規範檔案具體規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轉讓單位:沒收違法所得,處10-50萬元罰款,吊證;構成犯罪追究刑責;
冒用單位:19條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轉讓單位:沒收違法所得,處10-50萬元罰款,吊證;構成犯罪追究刑責;
冒用單位:同上表無證施工處罰

不正當取得

規範檔案具體規定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不予受理或不發證,並警告,限制申請1年
欺騙、賄賂手段:撤銷,限制申請3年;構成犯罪追究刑責

暫扣規定

規範檔案具體規定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整改
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整改;情況嚴重,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發證機關

規範檔案違法行為法律後果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1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發證2發現無證生產不處理3發現有證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處理4接到舉報不處理5工作中索賄或謀私利降級或撤職;構成犯罪,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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