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工業產業集聚區

新鄉工業產業集聚區

河南新鄉工業產業集聚區始建於2003年1月,2006年4月被正式認定為省級產業集聚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工業產業集聚區
  • 類別:產業園
  • 國家:中國
  • 始建於:2003年1月
發展定位,交通區位,發展現狀,總體規劃,投資環境,完善的基礎設施,投資優惠政策,土地方面,稅費方面,收費,

發展定位

新鄉工業產業集聚區是新鄉都市區城市組團,以工業為主的城市副城區,重點發展汽車及零部件、紡織服裝和機械裝備製造業,著力打造中部地區職業教育培訓基地,致力於成為居住環境優美,配套設施完善,工業化、城市化和初步現代化的新城區。  工業產業集聚區規劃面積33平方公里,下轄11個行政村,其中,一期建設面積14.6平方公里。集聚區位於新鄉市區東部,緊鄰新鄉市行政中心區和大學科教園區,是新鄉市城市發展的主方向。

交通區位

工業產業集聚區交通區位優勢明顯。西鄰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依濟源—東明高速公路,南距省會鄭州市70公里,距新鄭國際機場45分鐘車程,雙向八車道的S308線穿境而過。集聚區地方鐵路貨運專線與新荷鐵路連線,是河南省唯一擁有地方鐵路專用線的省級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中的京廣客運高鐵專線新鄉站(已動工)、新鄉至鄭州輕軌鐵路新鄉站、新鄉汽車總站和新鄉電視塔(簡稱“三站一塔”)均與集聚區西部邊界相接。

發展現狀

工業產業集聚區發展勢頭強勁,經過多年來的開發建設,目前建成區面積已達10平方公里。入駐了以新飛專用汽車、廣州立白集團新鄉白鷺化纖、廣東佛山照明、四川高金食品等知名企業為代表的各類工業企業135家,轄區內常住人口達3萬多人;規劃建設的以新鄉職業技術學院等6所本、專科學院為代表的職業教育園區,目前在校人數突破2萬人,計畫經過三年建設,使職業教育園區在校生達到11.5萬人。
2008年,工業產業集聚區被省政府命名為台灣工業園和承接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區,被省貿促會和多家新聞媒體聯合評選為“外商眼中河南最佳投資產業集聚區”。

總體規劃

新鄉工業產業集聚區將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提高吸收外資質量為主,以發展現代製造業為主,以最佳化出口結構為主,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致力於發展高附加值服務業,促進集聚區向多功能綜合性產業區轉變,全力把新鄉工業產業集聚區打造成中原城市群中產業布局合理、基礎設施完善、生態環境優美、開放程度較高、經濟成長強勁的現代化產業集聚區。力爭到“十一五”末,建成區面積達到15平方公里,入區企業達到200家,實現年產值100億元、利稅10億元以上。
區位分析區位分析

投資環境

供水:目前,日供水能力5萬立方米,日供水10萬立方米的產業集聚區自來水廠已規劃選址。
供電:兩座110KV變電站投入運行,已俱備雙迴路供電體系。
供氣:可隨時為終端用戶提供服務。
供熱:實行集中供熱,目前供熱能力已達到150蒸噸/小時,遠期可達到350蒸噸/小時。
通訊:完善的固定通訊、移動通訊、數據傳輸等服務及各類郵政服務。
道路:產業集聚區規劃主幹道六縱四橫、次幹道六縱五橫,全長70多公里的城市道路,已修建“八縱六橫”,全長 40多公里十條城市道路,並進行了綠化亮化。區內形成了四能八達的道路網路。
鐵路:產業集聚區地方鐵路貨運專線全長8.2公里,與國鐵太石(太原—石臼所港)鐵路相連。
排污:產業集聚區排水系統實行雨污分流,日處理污水15萬噸的污水處理廠將建成投入使用。
居住:規劃有占地4000畝的居住區與中央商務區,其中包括大型商住社區,四星級酒店,3級甲等醫院,中學,
國小,綜合寫字樓,休閒廣場和大型購物中心。周邊休閒:東鄰省級森林公園萬畝刺槐林和國家級濕地白天鵝自然保護區;距新鄉市文化體育休閒中心10分鐘車程。南距鄭州金沙湖高爾夫球場35分鐘車程。
標準化廠房標準化廠房

完善的基礎設施

截止目前,新鄉工業產業集聚區共完成基礎設施投資20億元,實現九通一平基礎設施覆蓋面積達15平方公里,建有九縱八橫的城市道路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污雨水體系等相對完善的市政設施,有與國鐵相連的鐵路專用線和區域性城鎮污水處理廠,有供中小企業集約生產的標準廠房,一期建築面積為10萬平方米,今年計畫新建20萬平方米,為進一步提高園區基礎設施項目62項,總投資5.98億,1-5月份已完成基礎設施投資3.2億。

投資優惠政策

土地方面

根據投資規模投資強度和建設進度在基準地價的基礎上予以優惠,對世界、國內、華商500強企業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稅費方面

1、所得稅
從獲利年度起,第1至2年企業上繳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100%獎勵企業,第3至5年50%獎勵企業。
2、增值稅
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從納稅年度起,第1至5年按企業當年上繳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獎勵企業。

收費

1、凡入駐產業集聚區的工業企業所應繳納的管理、登記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除中央和省應收的外),自投產建設之日起第1至5年一律免收。生產設施建設期間一次性發生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含各項社會保險費和資源補償類收費),除中央及省應收部分外,一律免收。
2、凡投資環保及市政公用設施項目的,一律免收市政建設配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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