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縣縣直單位社會保險工作責任制暫行規定

新興縣縣直單位社會保險工作責任制暫行規定,新興縣地方性法律法規。

第一條為加快我縣社會保險改革步伐,確保廣大職工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縣屬(含管轄)的所有工商企業(含國有、集體、外資、私營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稱各單位)。
第三條本規定稱的“社會保險”,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本地已開展的各項社會保險項目,包括:社會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女工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
第四條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層級負責制,即各單位向主管部門負責;各主管部門向系統主管部門負責;各系統向縣政府負責,逐級簽訂責任書。
合資、合作企業主管部門按中方隸屬關係劃定,獨資企業由外經貿局為主管部門,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
各級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工作責任制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屬下單位落實社會保險工作責任制情況進行監督,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定期向縣政府和縣社會保險管理局匯報有關情況。
第五條各級主管部門、各單位在實行社會保險工作責任制中承擔以下責任:確保本單位和下屬單位以及所有職工(包括年累計使用期3個月以上的臨時工、外資企業中的中方職工,下同)按規定全部參加所在地開展的各項社會保險,參保率達100%,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交率達100%。
個別單位確因經濟困難暫時未能繳交社會保險費的,應按縣社會保險管理局、縣審計局《關於開展對社會保險基金收繳和待遇給付工作檢查的通知》(新社保[1996]15號)的規定,辦理緩交手續。經批准,對已辦理緩交手續的數額,可作繳交任務比例考核。
第六條社會保險工作責任制完成情況列入各單位領導的政績考核內容;列入國有、集體企業領導政績和年薪制的考核內容。
第七條各系統、各主管部門和單位每半年要對完成社會保險工作責任制的情況進行一次自查,年終由縣政府組織檢查考核。
認真執行粵府[1998]21號檔案精神,各單位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偷漏應繳保險費的企業,除按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外,還要追究該企業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凡當年各項社會保險參保率或社會保險費繳交率達不到100%的,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的領導次年不得晉升工資級別,當年不得提取獎金,並取消該單位及領導評選先進的資格。
第八條各單位評先進、領導晉升工資級別,國有、集體企業晉級、年終提取獎金、負責人兌現年薪制待遇,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辦理年審、換領營業執照,必須送縣社會保險管理局核實參加社會保險和繳交社會保險費的完成情況,加具意見,再呈有關部門審批。
第九條對當年社會保險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由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縣社會保險管理局另行制訂,報縣政府審批後公布執行)。
第十條縣政府委託縣社會保險管理局與縣直各系統簽訂社會保險工作責任書。
第十一條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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