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新興縣委、
新興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興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委發〔2010〕5號),設立新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責。
(四)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加強人力資源規劃;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的培養和引進職責;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與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貫徹執行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社會保險市級統籌辦法;根據省和市的有關部署,逐步實現省級統籌;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貫徹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運營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和離退休政策,承擔縣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的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津貼和獎金分配製度,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負責本級國家公務員錄用、調配、交流、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貫徹執行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縣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指導執行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承辦縣人民政府及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接待、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工作;承辦上級機關及領導督查事項的上報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促和檢查;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綜合調研工作,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政策建議;起草重要文稿;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等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的管理工作。
負責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和黨群等工作;編制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幹部業務培訓和對外合作與交流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法制股。
擬訂依法行政工作規劃和相關配套制度;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並監督實施;依法組織開展聽證工作;受理不服本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承辦行政複議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代理本局行政應訴事務;辦理向本局申請的行政賠償案件;負責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檢舉、控告本局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過錯行為和責任;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普法教育和法律諮詢工作;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涉外法律事務;協調全局的行政審批工作。
(三)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及職位管理、錄用、考核、獎勵、懲戒、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協調縣直部門、各鎮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縣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縣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承辦各單位股級幹部的呈報及任免等事宜。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貫徹執行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聘用等有關工作;承擔縣事業單位人員招收聘用相關工作;負責事業單位股級及其以下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審查和任免備案。
(四)市場管理股。
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本縣人力資源開發的綜合協調工作;推行市場準入制度,規劃和指導本縣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擬訂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開展流動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按規定承辦縣直和上級駐本縣企業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和調配人員審批事宜。
(五)培訓就業股。
貫徹執行勞動技能培訓就業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負責本縣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貫徹執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創業帶動就業政策;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承擔縣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實施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規劃和管理本縣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擬訂信息化建設工作規劃和相關配套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並監督管理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工作,推動信息化普及教育;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信息系統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核和設備的招標、採購及組織驗收工作;規劃指導本局信息一體化及數據中心的建設、維護和安全運行工作;組織指導各業務信息化、辦公自動化建設及推廣套用工作;開展各項信息調查和數據統計分析預測,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和決策支持。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組建和管理縣初級評審會;負責初級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評審及核發資格證書工作;負責對省外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核確認或上報確認工作;負責對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初審和上報審批工作;承擔組織本縣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推薦和綜合管理工作。
(七)勞動關係股(掛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公室牌子)。
擬訂勞動關係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關係處理工作;審核指定的縣屬和中央、省及市駐本縣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審核縣屬和中央、省及市駐本縣企業的工資總額和薪酬方案;擬訂勞動標準工作;指導執行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組織仲裁庭審工作;承擔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工資福利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承擔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及離退休費統發和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管理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福利待遇的審核工作;承擔縣直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人員的審核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九)社會保險股。
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制度、運營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檢查;擬訂社會保險調劑金的使用、分配計畫;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負責審計、基金要情專報;承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違規行為和重大案件;承擔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擬訂和貫徹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和貫徹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擬訂和貫徹執行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和各項待遇給付標準;擬訂和貫徹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擬訂和貫徹執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失業職工登記、管理制度;貫徹執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政策;承擔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關初審工作;本縣企業單位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初審工作、審核企業年金實施方案;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擬訂和貫徹執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和貫徹執行相關的保險費率、待遇項目與給付標準以及基金征繳、保險費用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和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貫徹執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組織擬訂和貫徹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和貫徹執行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及費用結算辦法;組織勞動能力鑑定以及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的管理;擬訂城鎮職工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擬訂和貫徹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本政策及待遇給付標準;負責對本縣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監督管理;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的日常工作。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貫徹執行本縣農村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和貫徹執行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
(十)勞動監察股。
貫徹執行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依法受理舉報投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負責本縣工傷認定、信訪工作;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人事重大案件,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人員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2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副局長兼任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局長),設股長(主任)10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4名。
其他事項
(一)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縣教育局等部門擬訂。
(二)將原縣人事局、原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建制劃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三)撤銷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和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其職責劃入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