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相關制度
民國時期的新聞檢查制度
辛亥革命後孫中山成立了
南京臨時政府,廢除了清代的
報律,倡導和實行言論
出版自由的政策。在《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等法令中,均莊嚴列入保護言論出版自由的條文並付諸實踐。然而,1912年3月10日,
袁世凱就任臨時
大總統,民國建立之初那短暫的新聞自由隨即被嚴厲的新聞檢查制度所取代。
為了鉗制言論,袁世凱於1914年4月頒布《
報紙條例》,全文35條,集中了日本等國報律的限制性條文。同年12月,他又頒布《
出版法》,對所有文字、印刷品作了類似的規定。
1916年,
黎元洪就任大總統後,恢復《臨時約法》,《報紙條例》即被廢止。但這種新聞自由是短暫的,不久便被
張勛復辟和
段祺瑞專權扼殺。段祺瑞政府除沿用
袁世凱時期的《出版法》外,於1918年10月公布了新的《報紙法》、《管理新聞營業條例》,並設立
新聞檢查局,實行新聞郵電檢查。他們還動輒以“赤化”、“過激”罪名,嚴禁共產黨報刊、革命報刊的出版發行。
1928年,國民黨執掌全國政權後,組成了一個從中央到地方的新聞事業網。根據“以黨治報”的方針和新聞統制的思想,南京國民政府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新聞出版的法律、條例,並根據這些法律、條例建立起新聞檢查制度與各種新聞統制機構。
國民黨當局最初實行出版後審查制度。於1928年6月開始建立新聞宣傳審查制度,先後公布了具法律效力的《指導黨報條例》、《指導普通刊物條例》、《審查刊物條例》。根據這三個條例的規定,所有報刊均須絕對遵循國民黨的主義與政策,服從國民黨中央及地方黨部的審查。這標誌著國民黨新聞檢查制度的初步建立。
1929年,國民黨中央又頒布了《宣傳品審查條例》和《出版條例原則》,這些條令,使其對新聞界的管制日趨強化。
1930年12月16日,國民黨又以
國民政府名義頒布了《
出版法》,為其新聞統制政策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又進一步頒布了《日報登記辦法》、《出版法實行細則》和《宣傳品審查標準》等檔案,使國民黨對新聞界實行的審查追懲制度越來越嚴。①
自1933年起,國民黨當局的新聞統制政策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不再實施原來的審查追懲制度,而開始推行旨在事前預防的新聞檢查制度,直接干涉新聞事業本身的業務工作。國民黨中央先後通過和頒布了《檢查新聞辦法大綱》、《新聞檢查標準》、《重要都市新聞檢查辦法》、《各省市新聞檢查所新聞檢查規程》、《各省市新聞檢查所新聞檢查違檢懲罰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有關檔案。據此,國民黨當局先後在上海、
北平、天津、
漢口等重要都市設立了
新聞檢查所,由當地政、黨、軍三方機關派員組成。1934年,國民黨當局又將這一制度推廣到圖書雜誌。
抗戰爆發後,鑒於中國進入戰時狀態,國民黨政府“名正言順”地頒發了一系列戰時新聞檢查法令,建立和健全戰時新聞檢查制度。1937年8月12日,國民黨中央常委會議修正通過了《新聞檢查標準》,對軍事、外交、地方治安和社會風化4類新聞規定了13項禁載內容,其中有些確與戰事有關,但也有些與戰事無關。這次會議還通過了《檢查書店發售違禁出版品辦法》。
1939年,國民黨當局又頒布了《圖書雜誌查禁解禁暫行辦法》、《戰時新聞檢查辦法》等,規定原軍事委員會
新聞檢查機構改組而成立戰時新聞檢查局,各省、市設立戰時新聞檢查所,重要縣市設立戰時新聞檢查室。就這樣,國民黨建立起了一個從中央到縣、市一級,從報刊社、出版社到印刷所、書店的新聞出版檢查的網路,使其新聞出版檢查制度得到進一步強化。
上世紀40年代後,國民黨當局還將黨的意志變為國家意志,將黨的新聞檢查變為政府執法行為,開始以政府的名義
管制新聞出版事業,於是,有關新聞出版檢查的法律、法令的頒布機構也不再是國民黨系統的機構,而是國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國民黨這種嚴厲的新聞檢查制度嚴重妨礙了民眾的
言論自由權,也有悖於世界民主進步潮流。但值得注意的是,戰時的新聞檢查制度有其積極作用。對報紙雜誌的嚴厲控制,可以避免作戰政策等
國家機密的泄露,為抗戰取得勝利提供了保障。因此,在戰時建立新聞檢查制度也是有必要的。
抗戰勝利後,中國轉為和平建設時期,一切舊的新聞檢查制度應該廢止。但國民黨政府還以國家處於非常時期為由,繼續實施戰時的新聞統制政策,遭到了來自新聞界乃至全國人民的反對。1945年8、9月間,
國統區人民為了爭取新聞出版自由,發生了聲勢浩大的“
拒檢運動”。迫於壓力, 9月22日,國民黨中央第十次常務會通過了廢止新聞出版檢查制度的決定與辦法。雖然如此,在整個
解放戰爭時期,國民黨當局對言論的控制還是非常嚴格的。
在1927~1949年
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期間,國民黨政府建立了一整套完備的新聞檢查制度。這種完備性是過去任何一個時代都不能比擬的。
當代的事後審讀制
新中國成立前後,依靠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權的力量,迅速完成了對舊中國新聞事業的整頓。同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廢除了國民黨政府長期實行的文化專制主義和原稿審查制度,實行
出版自由和事後審讀制度。
建國初期,新聞出版總署在關於建立事後審查制度這一問題上宣布了一些法規。1949年11月,《出版總署最近情況報告》指出:“對於改進書刊素質並防止反動宣傳問題:擬不採取事前檢查制度,而採取事後審查制度。審查結果,遇有特別有利於人民的出版物,由國家獎勵其著作人及出版人,如發現有反動性質的書刊,由國家加以查禁或處罰。”從1950年5月30日的《出版總署、新聞總署關於各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的任務與組織暫行規定》(草案)、1950年6月26日的《出版總署關於管理當地出版業的有關事項復廣東省文化廳函》中的規定可以看出,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從一開始就致力於保障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自此,中國人民長期爭取的出版自由和事後審查制度,第一次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地實行了,廣大人民從國民黨的言論、思想鉗制中解脫出來,從而開創了新中國新聞自由的新時代。
在實行事後審查制度的同時,我國繼續實行出版計畫和選題計畫的申報
備案制度。在涉及國家機密和國家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選題上,實行選題和原稿同時備案制度。在這些做法上,有人提出質疑,認為這與事後審查制度的精神不符。實際上,這是一種特殊措施,是事後審查制度的一種補充。因為國家機密和國家安全關係到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版工作者有保護的義務。當然,這方面的選題和原稿,其數量應當極少,要依法行事。
國外相關制度
美國
受英國本土實行出版特許制影響的殖民地美國,在出現印刷機之後的半個世紀,沒有出現報刊。1690年9月,麻省最大的城鎮
波士頓出現了第一章有期號的報紙《國內外公共事件》月報,州總督以未經許可不得發行為由,予以禁止。但是通過1787年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使得美國新聞檢查制度得以廢除,其新聞出版自由的體制由1797年得以基本確立。
而美國戰爭期間,軍方卻實行了新聞檢查制度。
在內戰中它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861年8月,鑒於華盛頓的最高統帥部擔心,記者和平民通過
電報線路傳遞與軍事有關的信息,波托馬克集團司令喬治·B麥克萊倫將軍與華盛頓的記者訂立了一個自願
新聞檢查計畫。這一計畫於同年10月被取消。
第二階段:但是,隨著新聞檢察官從國務院領導改為接受陸軍部長埃德溫·M斯坦頓指示,新聞檢查的第二階段開始了。根據1862年2月25日頒布的命令,戰地記者在發稿前,必須把稿件提交憲兵司令批准。但達成的諒解是,只有涉及軍事方面的材料才可刪除。
第三階段:從1864年到內戰結束,新聞檢查進入第三個也是最成功的一個階段。例如,謝爾曼將軍率部從亞特蘭大直抵海濱,其他的計畫無一被新聞界泄露。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國的新聞檢查制度
1942年1月15發布了《美國報刊戰時行為準則》。該準則嚴格規定,所有印刷品不得刊登與軍隊、飛機、艦船、戰時生產、武器、軍事設施和天氣的不適當的訊息。
美聯社執行新聞主編拜倫·普萊斯被任命為新聞檢查局局長。
新聞檢查局有14462名工作人員,他們大多從事對美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往來郵件、
電報和
無線電通信的強制性檢查。另一方面,於1942年6月總統發布行政命令設立戰時新聞局。與戰爭努力密切先關的訊息,或者涉及不止一個政府機構的活動的訊息必須通過戰時新聞局的新聞處發布。
韓戰中的美國新聞檢查制度
1950年
麥克阿瑟將軍實行一種全面、正式的新聞檢查制度,並聲稱這種制度是國內報界的高級管理人員推薦的。1951年1月實行的管理之嚴超出了所有記者的想像。這些管制不僅涉及軍事信息,還適用於可能損害聯合國軍士氣或者令美國及其
同盟國和中立國感到為難的一切言論。記者們抱怨,麥克阿瑟帶來的不僅僅是軍事方面的新聞檢查制度,而且也是政治和心理方面的新聞檢查制度。
新的新聞檢查制度最危險的條款是:嚴重違反條例的記者將受到
軍事法庭的審判。
英國
15世紀,1476年,英國有了第一架歐式印刷機,所印內容主要是宗教、文學。隨著。歐洲政治、宗教鬥爭的複雜化,印刷業的不斷擴大和印刷品的廣泛傳播和印刷品的廣泛傳播對皇權帶來一定的威脅,於是,從1528年起,歷任國王對出版業實行了一系列的管制措施,主要包括:其其一,建立皇家出版特許制,最早起於1530年,在這以制度上,於1557年建立皇家特許出版公司,這是最早的官方控制的出版同業公會,出版成為一種特權行業。其二,建立
皇家出版法庭,最早起於1570年,嚴厲懲罰各種印刷品對政府的批評。
所以,當英國出現現代新聞媒介的雛形時,便處於這種嚴厲的出版管制之下。
法國
從
路易十一時起,法國實現
大一統,權力集中於國王。從1474年起,法國官方開始著手管理出版業:1537年建立出版檢查制度,嚴格控制思想傳播。1535年,
法國國王弗朗西斯科一世下令編建禁書目錄,1544年發布。凡出版、傳播和閱讀禁書者,開除教籍,坐牢,直至遭受火刑。
1631年1月,讓.馬丁和書商路易·旺多姆出版法國第一家新聞性周刊《普通新聞》,該刊只存在了10個月。另一家周刊5月30日創刊的《公報》,由於創辦者泰·勒諾多有當朝首相
黎塞留的支持,晶黎氏推薦,獲得國王
路易十三的出版特許狀,因而該報頭有注云:“地球上所有國王及強國的報紙。”
俄國
18世紀90年代的俄國一些報人遭到迫害,女沙皇
葉卡捷琳娜二世於1796年正式建立書包檢查制度。由於
皇權至高無上,因而對報刊出版的控制程度,常常依不同的在位沙皇的性情,時而松一些時而緊一些,這種情況成為沙皇統治時期俄國
新聞政策的特點。
1826年,在俄國出現一些向西方學習,主張改革的青年貴族自由派“
十二月黨人”出版了一些反對派政治刊物,其代表是
雷列耶夫主編的《
北極星》。十二月黨人的起義失敗後,雷列耶夫等五人被沙皇
尼古拉一世絞死。第二年沙皇實行更為嚴厲的書包檢查制度“鐵的法典”。規定“無論有意或無意,均不得攻擊宗教、君權、政府當局、法律、道德以及國家和個人的榮譽”並成立由三位大成組成的最高書刊檢查委員會,“指導輿論,使其符合現實政治形勢和政治觀點”。
1848~1849年西歐和中歐各國發生民主革命,為防止革命蔓延到俄國,沙皇又特別成立了出版監督委員會,對出版物內容的檢查紀委苛刻和愚蠢,因而1848~1855年被稱為俄國新聞史上“陰暗的七年”。
農奴運動前後,沙皇於1858年放寬了對報刊不得討論政治的限制,1865年4月頒布了較為寬鬆的
出版法。俄國的民營報刊借著這種寬鬆的政治氛圍,得以紛紛出版。
但是19世紀70年代以後的俄國新聞傳播業,呈現一種畸形的發展狀態。新聞媒介作為專職的傳播新聞的媒介,政治上受到無處不在的書報檢查的監視。
1903年1月3日,借紀念俄國第一家報紙誕生200周年,
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彼得堡委員會出版了一期題為《出版不自由的二百年》的小報,號召廢除書報檢查,消滅專制制度。此後俄國人民做了一系列有關
言論自由的鬥爭,但在沙皇政府的高壓之下,多份報紙被查封。
史達林式
新聞體制下的新聞出版檢查制度:以保密的名義實行
新聞檢查。承擔這一任務的是1922年建立的“國家新聞保密局“,採用預檢和事後檢查兩種方式。該局有權禁止煽動反對政府、泄露國家機密、煽動民族主義及宗教狂熱主義的報刊的發行。二次大戰後黨和政府的報刊免檢,一些團體的報刊仍然要接受事先的檢查。
1990年6月,蘇聯頒布
新聞法。該法宣布取消新聞審查制度,社會團體和公民有權辦報,但不允許壟斷任何一種輿論工具,給予了新聞工作者更多的權利,給了各種大眾媒介更多的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