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重大決策落實的督辦檢查制度

《黑龍江省政府關於重大決策落實的督辦檢查制度》是一部黑龍江省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0]108號
【發布日期】1990-09-21
【生效日期】1990-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關於重大決策落實的督辦檢查制度
(1990年9月21日黑政發〔1990〕108號)
為保證省政府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對重大決策落實情況進行督辦檢查的範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確定的需要省政府貫徹落實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省人大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省政府黨組會或常務會議確定的、涉及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的決策。
二、需列入督辦的省政府重大決策事項,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確定。
三、凡列入督辦檢查的各項重大決策,實行領導和部門責任制。省政府由主管領導同志具體負責,並確定落實項目的牽頭部門和責任部門;由省政府辦公廳根據工作任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完成時限,提出具體工作要求,並按督辦檢查程式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認真辦理,及時反饋落實情況。
四、落實省政府重大決策的負責人和牽頭部門,必須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負責召集責任部門認真研究具體落實措施,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同時上報省政府辦公廳備案。
五、項目負責人或牽頭部門必須定期向省政府報告重大決策的落實情況。屬於全年性工作,每季度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年底報告全面落實情況;屬於緊急工作,應按要求及時報告落實情況;其它事項按省政府《關於重大決策落實的督辦檢查制度》規定的時限要求報告。
六、各部門在貫徹落實省政府重大決策過程中應顧全大局,當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發生矛盾時,必須無條件地服從全局利益,絕不允許各自為政,各行其是,對於影響和阻礙省政府重大決策貫徹落實的,應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七、對於落實重大決策進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由牽頭部門負責協調,責任部門及有關單位應密切配合;部門之間協調不了的,由分管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協調;對需要提請省政府常務會或省長辦公會決定的問題,應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以便決策。
八、省政府常務會議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各項目負責人對重大決策執行和落實情況的匯報,總結經驗,改進工作。
九、把貫徹落實省政府重大決策的效果,納入考評各部門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對貫徹落實重大決策工作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獎勵;對敷衍塞責、推諉扯皮、貽誤工作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嚴肅處理。
十、對省政府重大決策的落實情況要增強透明度,每年進行一次民意抽樣調查,並通過新聞謀介公開報導;對民眾關注的重要問題,採取“民眾政見聽取會”的形式徵詢意見,主動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
十一、省政府重大決策貫徹落實的督辦檢查工作,由常務副省長領導,秘書長和分管政務工作的副秘書長負責,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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