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各市、縣人民政府,婚獄省人民政府各委舟嚷遷、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及《中共山西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法治山西建設的實施意見》《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科學、民主、依法,提高行政決策質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緊緊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高行政決策水平,提升政府決策公信力和執行力,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廉潔發展、轉型發展、創新發展、綠色發展、安全發展、統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為民決策原則。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把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作為決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各項決策合乎民意、順應民心,符合最大多數人的利益。
——科學決策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的決策理論和決策方法,選擇最佳決策方案,使決策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實際需要。
——民主決策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保障人民民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決策。——依法決策原則。堅持各項決策嚴格遵守憲法、法律及法規規定,保證決策許可權合法、程式合法、實體合法。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公開透明原則。堅持各項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開,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風險控制原則。堅持將決策風險可控作為作出決策的重要標準,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化解決策風險。
二、重大行政決策範圍
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係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作出的決定。
下列事項應當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範圍:
(一)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草案,城市總體規劃、重點區域規劃以及重大專項規劃;您烏海危
(二)編制財政預算草案,安排重大財政資金;
(三)確定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共投資項目,配置重要公共資源;
(四)制定政府職能轉變、轉型綜改試驗區建設、社會建設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創新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開發利用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荒地、濕地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措施;
(六)制定或者調整重要的行政收費標準、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
(七)制定勞動就業、雅煉白笑社會保障以及醫療衛生、教育、文化體育、公共運輸、物價、住房、舊城區改造等涉及社會分配調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八)制定或調整涉及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九)其他具有全局性、長遠性影響,或者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地方性法規(去懂騙草案)的提請和政府規章的制定以及突發事件應對的決策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重大行政決策程式
(一)決策動議。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決策建議,由縣級以上人民燥淋潤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論證認為確有必要決策的,經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報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後,提交政府專題會議確定;
2.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議案)、提案方式提出的決策建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論證認為需要決策的,經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報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後,提交政府專題會灑拔匙議確定;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的決策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提出的決策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提出的決策建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論證,經政府專題會議確定。
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應當提交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方案和可行性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各方面提出的建議應認真研究並提出書面意見。必要時,應當對決策建議組織開展前期調研、專家論證,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決策事項確定後,要明確決策承辦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起草等具體工作。
(二)公眾參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需要公眾參與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需要可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問卷調查、實地走訪等方便公眾知曉參與的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專家學者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15日。
對涉及住房、教育、物價、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公用事業、公共運輸、環境保護等決策事項,積極探索引入有關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開展第三方公眾意願調查,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及時、準確發布有關信息,通過媒體對意見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說明。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決策事項,按規定執行。
決策承辦部門對公眾意見要認真研究,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將公眾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對存在分歧的問題要進一步研究論證,對公眾意見採納情況要作出說明。
(三)專家論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科學性、可行性論證。選擇的專家應當在決策事項涉及領域具有代表性、權威性及專業性,所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具有社會公信力。
組織專家論證的,可以召開專家論證會。與會專家要提交書面意見,陳述主要觀點及理由。專家論證會後,決策承辦部門綜合專家意見形成論證報告。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論證的,第三方機構要出具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四)風險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存在公共財政風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部門論證、專家諮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決策承辦部門或者委託其他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環境風險以及財政風險評估,並形成書面評估報告。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穩定因素和指標予以評估,判定風險等級,並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環境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財政風險評估應當對財政資金的投入額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況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的風險可控,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制定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和化解處置預案。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的風險不可控,決策承辦部門應當調整決策方案,否則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五)合法性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提交會議討論前,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決策的許可權、內容和程式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要對重大行政決策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方案作相應修改。
(六)集體討論決定。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會議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提交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包括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社會公眾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結論、合法性審查意見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與會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在其他會議組成人員發表意見之前,政府主要負責人不發表傾向性意見。與會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要採取音像或文字記錄的方法如實記錄,全程留痕。決策資料要完整歸檔,永久保存。按照規定由上級政府批准或者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依據有關程式辦理。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結果要通過政府公報、網站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七)執行與後評估。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決定,不得推諉、拖延。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跟蹤督查制度。督查機構要對重大行政決策決定認真督辦,定期報告落實情況。
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社會各方面對決策的實施提出較多意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指定決策承辦部門、決策執行部門或委託其他機構適時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提出是否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的建議。實施評估的單位要形成書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作為繼續實施或者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情況緊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可以對重大行政決策予以調整,並做好記錄,事後在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說明。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領導幹部依法決策意識和能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充分認識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重要舉措,作為落實“六權治本”、強化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構建規範用權長效機制的有力抓手,積極組織推進落實。在決策過程中,各級領導幹部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自覺堅持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保證重大行政決策符合客觀實際和人民民眾根本利益,更加有力地推動我省“六大發展”。
(二)加強相關制度建設。要圍繞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在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公開權力運行流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依法決策相關制度體系建設,確保重大行政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抓緊完善貫徹本意見的具體措施和配套制度,建立健全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決策形成機制,權責明確、高效暢通的決策執行機制,考核嚴格、紀律嚴明的決策保障機制,努力形成依靠機制和制度維護民眾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體系。
(三)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和法律顧問的作用。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注重加強法制機構隊伍建設,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重大行政決策中的參謀助手和顧問作用。
(四)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要進一步加強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決策績效評估、責任追究啟動機制,明確決策過錯認定標準,提高責任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重大行政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以及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規定程式作出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決策承辦部門和承擔風險評估工作的部門玩忽職守,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決策執行機關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或者執行偏離決策方案,導致決策不能及時、全面、正確實施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切實維護重大行政決策的嚴肅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根據本意見制訂相關細則。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八)制定或調整涉及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九)其他具有全局性、長遠性影響,或者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提請和政府規章的制定以及突發事件應對的決策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重大行政決策程式
(一)決策動議。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決策建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論證認為確有必要決策的,經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報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後,提交政府專題會議確定;
2.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議案)、提案方式提出的決策建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論證認為需要決策的,經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報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後,提交政府專題會議確定;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的決策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提出的決策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提出的決策建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論證,經政府專題會議確定。
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應當提交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方案和可行性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各方面提出的建議應認真研究並提出書面意見。必要時,應當對決策建議組織開展前期調研、專家論證,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決策事項確定後,要明確決策承辦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起草等具體工作。
(二)公眾參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需要公眾參與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需要可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問卷調查、實地走訪等方便公眾知曉參與的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專家學者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15日。
對涉及住房、教育、物價、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公用事業、公共運輸、環境保護等決策事項,積極探索引入有關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開展第三方公眾意願調查,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及時、準確發布有關信息,通過媒體對意見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說明。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決策事項,按規定執行。
決策承辦部門對公眾意見要認真研究,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將公眾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對存在分歧的問題要進一步研究論證,對公眾意見採納情況要作出說明。
(三)專家論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科學性、可行性論證。選擇的專家應當在決策事項涉及領域具有代表性、權威性及專業性,所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具有社會公信力。
組織專家論證的,可以召開專家論證會。與會專家要提交書面意見,陳述主要觀點及理由。專家論證會後,決策承辦部門綜合專家意見形成論證報告。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論證的,第三方機構要出具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四)風險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存在公共財政風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部門論證、專家諮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決策承辦部門或者委託其他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環境風險以及財政風險評估,並形成書面評估報告。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穩定因素和指標予以評估,判定風險等級,並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環境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財政風險評估應當對財政資金的投入額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況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的風險可控,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制定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和化解處置預案。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的風險不可控,決策承辦部門應當調整決策方案,否則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五)合法性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提交會議討論前,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決策的許可權、內容和程式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要對重大行政決策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方案作相應修改。
(六)集體討論決定。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會議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提交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包括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社會公眾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結論、合法性審查意見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與會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在其他會議組成人員發表意見之前,政府主要負責人不發表傾向性意見。與會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要採取音像或文字記錄的方法如實記錄,全程留痕。決策資料要完整歸檔,永久保存。按照規定由上級政府批准或者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依據有關程式辦理。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結果要通過政府公報、網站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七)執行與後評估。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決定,不得推諉、拖延。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跟蹤督查制度。督查機構要對重大行政決策決定認真督辦,定期報告落實情況。
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社會各方面對決策的實施提出較多意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指定決策承辦部門、決策執行部門或委託其他機構適時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工作,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提出是否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的建議。實施評估的單位要形成書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作為繼續實施或者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情況緊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可以對重大行政決策予以調整,並做好記錄,事後在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說明。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領導幹部依法決策意識和能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充分認識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重要舉措,作為落實“六權治本”、強化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構建規範用權長效機制的有力抓手,積極組織推進落實。在決策過程中,各級領導幹部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自覺堅持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保證重大行政決策符合客觀實際和人民民眾根本利益,更加有力地推動我省“六大發展”。
(二)加強相關制度建設。要圍繞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在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公開權力運行流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依法決策相關制度體系建設,確保重大行政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抓緊完善貫徹本意見的具體措施和配套制度,建立健全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決策形成機制,權責明確、高效暢通的決策執行機制,考核嚴格、紀律嚴明的決策保障機制,努力形成依靠機制和制度維護民眾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體系。
(三)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和法律顧問的作用。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注重加強法制機構隊伍建設,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重大行政決策中的參謀助手和顧問作用。
(四)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要進一步加強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建設,完善行政決策績效評估、責任追究啟動機制,明確決策過錯認定標準,提高責任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重大行政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以及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規定程式作出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決策承辦部門和承擔風險評估工作的部門玩忽職守,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決策執行機關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或者執行偏離決策方案,導致決策不能及時、全面、正確實施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切實維護重大行政決策的嚴肅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根據本意見制訂相關細則。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