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辦法(試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規範我市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忻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忻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以下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適用本辦法。管委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式,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下列事項應當列入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需提請上級機關研究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決策機關可以結合職責許可權和本地實際,依法依規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依法履行法定程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
(二)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三)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民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
第七條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納入決策機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和法治建設履職成效考核。
第八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本級政府重大決策程式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重大決策程式的合法性審核,其他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司法行政等相關部門每年擬定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九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後,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式:
(一)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第十條 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擬訂決策草案:
(一)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
(二)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三)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四)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並在起草說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涉及決策機關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等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係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書面徵求其意見,或採取座談會等方式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三條 需由公眾參與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以座談會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於召開座談會5日前,將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送達參會代表。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於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十七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並簽字。
第十八條 以民意調查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受委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民意調查結束後決策承辦單位應製作書面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對於未採納意見,應註明理由。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並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不得弄虛作假,並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採取論證會、書面諮詢、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至少提前5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提供決策方案草案、草案說明以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規範專家庫運行管理制度,健全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
決策機關沒有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的,可以使用上級行政機關的專家庫。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複評估。
第二十四條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受委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第二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出具風險評估報告,將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風險源、風險點排查情況;
(三)風險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
(四)風險防範和化解措施。
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採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後,可以作出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雙重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分別由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履行。
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應當對決策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專業性進行審查,經決策承辦單位部門會議研究完善後,提交決策機關。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供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和履行行政決策法定程式的說明等。
第二十七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當對決策草案的完備性、規範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經決策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後,轉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並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提出意見。
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切實提升審查實效,加強與相關部門間的溝通銜接,對影響面廣、法律關係複雜、社會關注度高的決策草案,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採取補充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實地調研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意見,也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完善程式或者重新組織論證,其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時間。
第三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必要調整或者補充,將完善後的決策草案提請決策機關討論。
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意見應同時作為附屬檔案報送,決策承辦單位未按意見進行完善的,應說明理由。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承辦單位不得以徵求意見、召開會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四章 集體討論決策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採納情況;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應包含意見採納有關情況;
(六)決策機關認為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決策機關要求,及時編制相關材料,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於會前發放與會人員研究,材料發放應至少提前兩日。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列席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會議。
第三十四條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後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五條 決策事項應當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需要報上級行政機關批准、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審議的,應當在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督促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確保決策全過程可追溯。
第五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八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並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並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當明確決策執行單位的具體工作要求,加強對決策實施的指導、監督和考核,並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第三十九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後評估,並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決策執行單位申請對承辦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開展決策後評估並經決策機關批准;
(四)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第四十一條 開展決策後評估,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後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決策後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程式。
第四十三條 決定中止執行、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重大行政決策有較大調整的,決策機關以及決策執行機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可能產生的損失和不利影響。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決策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四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決策程式或者履行決策程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決策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六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決策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有關規定的,依法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合法性審查有關內容,參照《忻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忻政辦發〔2019〕100號)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公布的《忻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辦法》(忻政辦發〔2015〕147號)、《忻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忻政發〔2016〕12號)、《忻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實施細則》(忻政辦發〔2016〕106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忻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忻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五台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忻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解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市司法局結合我市工作實際,起草了《忻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檔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後印發,為更好的理解和貫徹該檔案,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義
  一直以來,我市大力推進依法行政,把“法治”放在建設“六型”政府的首位,機構改革後,我市法治政府建設不斷深入推進,取得了優異的成績,受到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的肯定。
  本《辦法》是構建我市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的關鍵一環,充分吸收了市政府在歷年決策中形成的先進經驗,遵循法律法規和改革導向,旨在進一步規範我市行政決策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起草過程
  市司法局以《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為依據,充分考慮了市、縣兩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和鄉級政府的決策程式,經認真研究、多番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檔案起草完成後,司法局向市政府提請開展決策,經市政府同意,通過平台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單位徵求意見,各級各部門積極配合,建言獻策,司法局又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由市政府法律顧問進行審查,形成送審稿。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分七章四十九條。
  第一章為總則部分,規定了該辦法的制定目的、適用範圍、部門職責等內容。
  第二章為決策草案的形成,共分四節,規定了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內容。
  第三章為合法性審查,規定了部門審查、決策機關審查、審查責任等內容。
  第四章為集體討論決策和決策公布,規定了報送材料、決策會議、需報請批准情形、決策公布等內容。
  第五章為決策執行和調整,規定了決策執行、決策監督、決策後評估、評估實施和調整等內容。
  第六章為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了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和決策執行單位責任。
  第七章為附則部分,規定了參照執行和施行日期。
  《辦法》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之內,根據工作實際提出了很多切實可行的措施,從執行層面看更具指導性和現實意義,解決了在以往決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如將“需提請上級機關研究決策的重大事項”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解決以往在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事項時,履行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程式不到位的問題;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對於存在分歧的決策程式可以提出兩個以上方案,並提出傾向性意見,進一步增強了履職盡責的主動性,減少推諉扯皮的發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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